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一、无处分权人具有准不动产物权合理的权利外观 | 第13-20页 |
(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和登记的效力 | 第13-15页 |
(二)确定准不动产无处分权人具备权利外观的标准 | 第15-20页 |
二、受让人善意受让准不动产 | 第20-27页 |
(一)判断善意应当考虑的因素 | 第20-23页 |
(二)对合理价格的判断也是认定善意的标准 | 第23-25页 |
(三)善意的准据时点 | 第25-27页 |
三、物权变动已经完成公示 | 第27-35页 |
(一)无处分权人向受让人交付准不动产的形式 | 第29-30页 |
(二)登记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示作用 | 第30-34页 |
(三)受让人“登记但未占有”准不动产的法律效力 | 第34-35页 |
结论 | 第35-36页 |
参考文献 | 第36-39页 |
作者简介 | 第39-40页 |
后记 | 第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