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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明确村委会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9-19页
 第一节 法律应赋予村委会合理的主体地位第9-12页
  一、 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需要法律定性第9-11页
  二、 村委会行使管理职能需要法律定性第11-12页
  三、 对村委会的权力监督需要法律定性第12页
 第二节 法律对村委会定性不明的危害第12-16页
  一、 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村委会主体地位第13-14页
  二、 行政诉讼法之外的部门法也没有定位第14-15页
  三、 法律对村委会定位不明的危害第15-16页
 第三节 确立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符合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第16-19页
  一、 满足拓宽行政诉讼被告范围的要求第16-17页
  二、 顺应公共行政迎合实践的趋势第17页
  三、 适应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第17-19页
第二章 确定村委会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依据第19-24页
 第一节 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特征第19-21页
  一、 村委会的某些管理行为属于行政第19-20页
  二、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行政监督第20-21页
 第二节 现代行政发展赋予的理论依据第21-22页
  一、 政府职能扩大导致非政府行政的出现第21-22页
  二、 新型管理方式产生以满足公共服务第22页
  三、 行政分散化带来了次生行政主体第22页
 第三节 已有立法对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一定认可第22-24页
  一、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被告资格的扩大解释第22-23页
  二、 《刑法》上的某些承认第23-24页
第三章 确认村委会行政诉讼法律地位的思路第24-31页
 第一节 理论上重构行政诉讼理论第24-25页
  一、 适当扩大行政主体范围第24-25页
  二、 行政行为理论顺应服务性趋势第25页
 第二节 立法予以明确定位第25-27页
  一、 《村委会组织法》上明晰职责第25-26页
  二、 《行政诉讼法》上扩大审查范围第26-27页
 第三节 救济途径的机制完善第27-31页
  一、 区别对待村委会不同行为的性质第27-28页
  二、 划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界限第28-29页
  三、 借鉴经验主义的多元标准第29-31页
结语第31-32页
参考文献第32-34页
致谢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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