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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2页
第一章 无单放货的基本法律问题第12-21页
 一、 基本概念及内涵第12-14页
  (一) 凭单放货第12-13页
  (二) 无单放货的定义第13-14页
 二、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第14-16页
  (一) 正本提单迟延到达第14-15页
  (二) 承运人过错第15页
  (三) 收货人过错第15-16页
 三、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第16-21页
  (一) 提单的物权性第16-17页
  (二) 无单放货的定性第17-21页
第二章 各主要国家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第21-27页
 一、 可转让提单第21-22页
  (一) 指示提单第21页
  (二) 不记名提单第21-22页
 二、 不可转让提单第22-27页
  (一) 外国法下不可转让提单的实践第23-25页
  (二) 中国关于不可转让提单的实践第25-27页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的最新发展第27-36页
 一、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第27-30页
  (一) 未签发运输单证和签发“无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第28-29页
  (二)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第29-30页
 二、 可转让运输单证(不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第30-31页
 三、 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的评析第31-36页
  (一) 动摇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第31-32页
  (二) 缺乏可操作性第32-33页
  (三) 控制权作用有限第33-34页
  (四) 不能合理的分散风险第34-35页
  (五) 损害国际单证贸易基础第35-36页
第四章 对我国无单放货立法与实践的思考第36-42页
 一、 我国无单放货的立法现状第36-39页
  (一)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36页
  (二) 2009 年《规定》第36-39页
 二、 中国应该积极应对“鹿特丹时代”的到来第39-42页
  (一) 适当借鉴公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40-41页
  (二) 改善我国出口贸易环境第41页
  (三) 重视“电子单证”的作用第41-42页
结语第42-44页
参考文献第44-48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8-49页
致谢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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