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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权制衡机制研究

引言第1-9页
第一部分 分权与制衡——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第9-21页
 一、 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现代公司机关分权制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第9-13页
 二、 各国立法中公司分权制衡机制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第13-20页
  (一) 英美模式第13-15页
  (二) 德日模式第15-20页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分权制衡机制的模式选择第20-21页
第二部分 股东对公司管理者控制的法律机制第21-30页
 一、 股东及股东会权力的来源和构成第21-22页
  (一) 股东会权力的来源第21-22页
  (二) 股东权力的构成第22页
 二、 股东会(或股东)对董事会制衡的法律机制第22-25页
 三、 关于股东表决权机制第25-28页
  (一) 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第26-27页
  (二) 表决信托制度第27-28页
 四、 我国公司立法中股东会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第28-30页
  (一) 股东大会(或股东)对董事会的制衡往往流于形式第28-29页
  (二) 完善股东大会(或股东)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措施第29-30页
第三部分 对董事和经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法律机制第30-46页
 一、 董事的法律地位透视第30-34页
  (一) 董事的概念第30-31页
  (二) 董事法律地位的学说评析第31-32页
  (三) 董事的资格第32-34页
 二、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的强化第34-39页
  (一) 董事的义务第34-38页
  (二) 董事的责任第38-39页
 三、 董事与经理报酬的法律规制第39-41页
  (一) 报酬的确定机关第40页
  (二) 报酬的支付方法第40-41页
 四、 董事会与经理层制衡关系之设计第41-43页
 五、 我国公司董事(经理)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43-46页
  (一) 立法缺陷第43-44页
  (二) 立法建议第44-46页
第四部分 监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机制第46-56页
 一、 监事的资格和任免机制第46-47页
  (一)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第46-47页
  (二) 监事会成员的免职设计第47页
 二、 监事的义务与责任设计第47-50页
  (一) 监事的义务设计第47-48页
  (二) 监事的责任设计第48-50页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措施第50-54页
  (一) 通过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来加强对董事会行为的监控第50-51页
  (二) 监督董事会(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员)的经营活动第51页
  (三) 审核(稽核)公司各类报表与文件第51-52页
  (四) 在特别情况下,监事会可通过行使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力,防止董事会的专制妄权第52页
  (五) 监事会在一定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力第52-53页
  (六)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违法行为有制止权第53页
  (七) 对董事会可行使业务拘束权第53-54页
 四、 我国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54-56页
  (一) 《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的规定不够完善第54-55页
  (二) 立法建议第55-56页
第五部分 结语第56-61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61-63页
后记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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