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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文摘要第1-8页
英文摘要第8-11页
引言第11-12页
第一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沿革第12-19页
 (一) 初露端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第12-14页
 (二) 美国冲突法革命使最密切联系原则渐具雏形第14-18页
 (三)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标志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第18-19页
第二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原因第19-24页
 (一) 科技革命是其经济动因第19-20页
 (二) 政策利益是其政治动因第20页
 (三) 法律原因第20-23页
  1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对立统一的产物第20-21页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规范内在诸价值要素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第21页
  3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决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第21-23页
 (四) 实用主义哲学盛行是其哲学思想根源第23-24页
第三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各国的不同运用第24-34页
 (一) 各国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和范围不同第24-28页
  1 作为指导法律选择的总原则,适用于冲突法的所有领域第24页
  2 作为补充性一般原则适用第24页
  3 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第24-26页
  4 仅适用于合同领域第26-27页
  5 仅适用于非合同和侵权领域的其它个别领域第27页
  6 被普遍地接受,但不同领域运用该原则的方式不同第27-28页
 (二) 各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不同第28-34页
  1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第28-31页
  2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自由裁量方法第31-32页
  3 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固定标志结合运用的方法第32-34页
第四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应用第34-45页
 (一) 特点第34-37页
  1 适用范围广第35-37页
  2 多层次第37页
  3 “特征性履行”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运用方式第37页
 (二) 优越性第37-38页
  1 有利于防止法官无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第38页
  2 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第38页
  3 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38页
  4 有利于保证我国冲突法立法欠缺的补全第38页
 (三) 不足第38-42页
  1 缺乏可操作性第39-40页
  2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不够第40-41页
  3 “特征性履行”规定所涉的合同种类太少第41-42页
  4 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性不够第42页
  5 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第42页
 (四) 几点建议第42-45页
第五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第45-51页
 (一) 优点第45-47页
  1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灵活性第45页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连结因素具有多样化第45页
  3 最密切联系原则追求结果的客观、公正第45页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同一性和唯一性第45-46页
  5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补缺的功能第46页
  6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矫正的功能第46页
  7 “最密切联系原则”标志着人们对国际私法功能的传统认识的改变第46页
  8 最密切联系原则加强了法律适用的针对性第46-47页
 (二) 缺陷第47-51页
  1 确定性不足第47页
  2 无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见,更易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第47-48页
  3 比较适合于判例法国家而不太适合于成文法国家第48页
  4 在判断最密切联系的诸根据中,政府利益分析往往凌驾于当事人利益之上第48-49页
  5 立法与司法对最密切联系的态度不同,司法对立法的变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第49-50页
  6 以国内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缺乏针对性第50-51页
第六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运用第51-56页
 (一) 正确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度”第51-52页
  1 层次性,即存在宏观“度”与微观“度”的双层结构第51页
  2 连结因素的复合性、可分性第51页
  3 适用范围的非均衡性第51-52页
 (二) 注意研究解决好几个问题第52-56页
  1 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与传统冲突规范的抛弃问题第52页
  2 关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一致性与具体案件的公正性问题第52-53页
  3 具体法律的规范性与自由裁量关系问题第53页
  4 关于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问题第53-55页
  5 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第55-56页
结束语第56-57页
注释第57-61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61-63页
后记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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