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原案”概述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原案”的一般问题 | 第11-16页 |
一、“原案”的称谓 | 第11-13页 |
二、涉及原案的渎职罪罪名 | 第13-15页 |
三、原案的定义 | 第15-16页 |
四、渎职案件中的原案 | 第16页 |
第二节 原案和其他刑法罪名中前提罪的区别 | 第16-20页 |
一、原案和洗钱罪等法条规定的前提罪的关系 | 第16-18页 |
二、原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诈骗罪的区别 | 第18-19页 |
三、原案和脱逃罪中的前罪的区别 | 第19-20页 |
第二章 以犯罪构成考量原案的地位 | 第20-26页 |
第一节 考查原案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 第20-22页 |
一、选择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作为考量的理论基础 | 第20-21页 |
二、按照“四要件说”理论进行分析 | 第21-22页 |
第二节 原案是“犯罪对象”还是“行为对象”的选择 | 第22-23页 |
一、原案是“行为对象” | 第22-23页 |
二、案件能否成为犯罪的行为对象 | 第23页 |
第三节 在渎职案中的行为对象究竟是案件还是人或者行为 | 第23-26页 |
一、从罪状表面分析,原案可以是案件、人或者行为 | 第23-24页 |
二、原案在本质上是一个案件 | 第24-26页 |
第三章 原案的性质 | 第26-37页 |
第一节 刑事原案必须达到有罪的标准 | 第26-30页 |
一、徇私枉法罪中原案应当“有罪”或者“被有罪” | 第26页 |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原案“有罪” | 第26-27页 |
三、其余五罪中的原案也应当是有罪的 | 第27-30页 |
第二节 对于刑事原案有罪标准两个层次的认识 | 第30-33页 |
一、其他学者对于原案有罪标准的看法 | 第30-31页 |
二、对于原案有罪标准两个层次的认识 | 第31-33页 |
第三节 刑事原案有罪的时效问题 | 第33-34页 |
一、时效的概念 | 第33页 |
二、在本案立案时本案和原案时效的四种状态 | 第33页 |
三、如何处理原案已过时效而本案尚未过时效的渎职案件 | 第33-34页 |
四、对本案立案时发现在本案行为时原案已过时效该如何处理 | 第34页 |
第四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枉法仲裁罪中的原案性质 | 第34-37页 |
一、此三罪名中原案的范围不以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为限 | 第35页 |
二、枉法裁判和仲裁的内容包括原案的程序性裁定或决定 | 第35-36页 |
三、“调解案件”不能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枉法仲裁罪的原案 | 第36-37页 |
第四章 原案的处理机关和本案的立案时间 | 第37-41页 |
第一节 原案的处理机关 | 第37-39页 |
一、对于原案纠错应当由原管辖机关承办 | 第37-38页 |
二、原案由原管辖机关处理的原因 | 第38-39页 |
第二节 本案的立案时间 | 第39-41页 |
一、本案可在原案进入司法程序前后的任何阶段进行立案 | 第39页 |
二、原因 | 第39-41页 |
第五章 我的建议 | 第41-43页 |
一、明确渎职罪中涉及原案的罪名,增设行政执法人员放纵犯罪案件罪 | 第41-42页 |
二、明确原案的性质,必须明确刑事原案是一个构成的犯罪的案件 | 第42页 |
三、明确原案的纠错处理机关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