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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原案”问题探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原案”概述第11-20页
 第一节 “原案”的一般问题第11-16页
  一、“原案”的称谓第11-13页
  二、涉及原案的渎职罪罪名第13-15页
  三、原案的定义第15-16页
  四、渎职案件中的原案第16页
 第二节 原案和其他刑法罪名中前提罪的区别第16-20页
  一、原案和洗钱罪等法条规定的前提罪的关系第16-18页
  二、原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诈骗罪的区别第18-19页
  三、原案和脱逃罪中的前罪的区别第19-20页
第二章 以犯罪构成考量原案的地位第20-26页
 第一节 考查原案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第20-22页
  一、选择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作为考量的理论基础第20-21页
  二、按照“四要件说”理论进行分析第21-22页
 第二节 原案是“犯罪对象”还是“行为对象”的选择第22-23页
  一、原案是“行为对象”第22-23页
  二、案件能否成为犯罪的行为对象第23页
 第三节 在渎职案中的行为对象究竟是案件还是人或者行为第23-26页
  一、从罪状表面分析,原案可以是案件、人或者行为第23-24页
  二、原案在本质上是一个案件第24-26页
第三章 原案的性质第26-37页
 第一节 刑事原案必须达到有罪的标准第26-30页
  一、徇私枉法罪中原案应当“有罪”或者“被有罪”第26页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原案“有罪”第26-27页
  三、其余五罪中的原案也应当是有罪的第27-30页
 第二节 对于刑事原案有罪标准两个层次的认识第30-33页
  一、其他学者对于原案有罪标准的看法第30-31页
  二、对于原案有罪标准两个层次的认识第31-33页
 第三节 刑事原案有罪的时效问题第33-34页
  一、时效的概念第33页
  二、在本案立案时本案和原案时效的四种状态第33页
  三、如何处理原案已过时效而本案尚未过时效的渎职案件第33-34页
  四、对本案立案时发现在本案行为时原案已过时效该如何处理第34页
 第四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枉法仲裁罪中的原案性质第34-37页
  一、此三罪名中原案的范围不以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为限第35页
  二、枉法裁判和仲裁的内容包括原案的程序性裁定或决定第35-36页
  三、“调解案件”不能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枉法仲裁罪的原案第36-37页
第四章 原案的处理机关和本案的立案时间第37-41页
 第一节 原案的处理机关第37-39页
  一、对于原案纠错应当由原管辖机关承办第37-38页
  二、原案由原管辖机关处理的原因第38-39页
 第二节 本案的立案时间第39-41页
  一、本案可在原案进入司法程序前后的任何阶段进行立案第39页
  二、原因第39-41页
第五章 我的建议第41-43页
 一、明确渎职罪中涉及原案的罪名,增设行政执法人员放纵犯罪案件罪第41-42页
 二、明确原案的性质,必须明确刑事原案是一个构成的犯罪的案件第42页
 三、明确原案的纠错处理机关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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