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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所有权归属及其占有保护--以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例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目录第6-8页
一 引言第8-14页
    (一)研究缘起、目的、方法与意义第8页
    (二)无主物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第8-14页
二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重现第14-23页
    (一)余音未了的彭州天价乌木案第14页
    (二)社会舆论与法学界对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态度第14-15页
    (三)乌木归属权的最终解决及评议第15-16页
    (四)乌木(阴沉木)法律性质的界定第16-23页
三 无主物及其所有权归属的分类第23-32页
    (一)流逝的拓荒时代——不动产个人先占的当然否定第23-24页
    (二)无主动产的分类——以发现形态和社会影响为标准第24-26页
    (三)国家还是发掘者——从物的经济效用上看第26-30页
    (四)取得物权还是侵掠社会——公共利益的保留第30-32页
四 外国法与中国古代法上无主物的占有规则第32-38页
    (一)古代法上的无主物占有规则第32-35页
    (二)德、葡、意、韩、瑞士、日、法、俄等国无主物占有规则第35-38页
五 先占规则适用初探第38-43页
    (一)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无主物的种类界定第38-40页
    (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公示第40-42页
    (三)先占取得所有权后物的救济方式——赎买第42-43页
六 无先占权情形下的占有保护第43-45页
七 结论第45-47页
    (一)研究结论及其局限性第45-46页
    (二)研究展望第46-47页
致谢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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