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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概述第12-16页
 一、仲裁与司法关系的背景第12-13页
 二、仲裁与司法关系的历史发展第13-14页
  (一) 司法完全不干预阶段第13页
  (二) 司法过度干预阶段第13页
  (三) 司法适度干预阶段第13-14页
 三、仲裁司法监督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概念界定第14-15页
 四、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地位第15-16页
第二章 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依据第16-21页
 一、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分析第16-20页
  (一) 从仲裁性质分析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6-18页
  (二) 从仲裁制度分析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8-19页
  (三) 从仲裁价值目标分析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9-20页
 二、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分析第20-21页
第三章 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第21-28页
 一、英美法系第21-23页
  (一) 英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考察第21-23页
  (二) 美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考察第23页
 二、大陆法系第23-26页
  (一) 德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考察第23-25页
  (二) 法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考察第25页
  (三) 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考察第25-26页
 三、国际公约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6-28页
第四章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现状分析第28-47页
 一、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范围之法定范围第28-32页
  (一) 我国法律规定第28-29页
  (二) 全面监督与程序监督的选择第29-32页
  (三) 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第32页
 二、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范围之约定范围第32-37页
  (一) 背景介绍第32-33页
  (二) “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模式的由来第33-34页
  (三) 关于“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的争论第34-35页
  (四) 笔者对美国模式之中国适用的看法第35-37页
 三、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制第37-39页
  (一) 我国法律规定第37页
  (二) 双轨制与单轨制之争第37-38页
  (三) 笔者对上述争论的看法第38-39页
 四、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第39-43页
  (一) 我国法律规定第39页
  (二)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辨析第39-40页
  (三) 单一司法监督与双重司法监督之争第40页
  (四) 笔者对上述争论的看法第40-43页
 五、关于重新仲裁制度第43-47页
  (一) 我国法律规定第43-44页
  (二) 重新仲裁理念明晰第44页
  (三) 我国重新仲裁制度评析第44-47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构想第47-50页
 一、原则上取消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坚持程序监督,严格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第47-48页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扩大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范围至实体性问题第48页
 三、取消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第48页
 四、统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改双轨制为单轨制第48页
 五、完善重新仲裁制度第48-50页
结论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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