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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视角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0页
一、公共场所的界定第10-13页
    (一)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第10页
    (二) 公共场所的内涵第10-11页
    (三) 公共场所合理扩张解释标准第11-13页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第13-19页
    (一) 场所管理人的界定第13-15页
        1. 管理人的界定标准第13-14页
        2. 公共场所管理人标准的不足与完善第14-15页
    (二)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确定第15-17页
        1. 群众性活动的界定第15-16页
        2.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确定第16-17页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第17-19页
        1. 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第17页
        2. 无权利人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第17-19页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要件第19-22页
    (一) 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第19-21页
        1. 场所管理人安保义务的合理限度第19-20页
        2.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义务的合理限度第20-21页
    (二) 过错原则的适用第21-22页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第22-26页
    (一)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直接承担责任情形第22页
    (二) 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责任承担第22-26页
        1. 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学说困境第22-24页
        2. 合理分配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第24页
        3. 补充责任的完善第24-26页
结论第26-27页
参考文献第27-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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