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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领域中对司法精神病学若干问题的研究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引言第12-13页
一、我国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应用的发展沿革第13-14页
二、国外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内的应用状况第14-16页
 (一) 鉴定人资格的确定第14-15页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第15页
 (三)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第15页
 (四)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鉴定鉴定涉及的内容第15-16页
 (五) 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理第16页
三、我国在刑事领域关于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关规定及不足第16-28页
 (一)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第17-20页
  ⒈这种制度设计剥夺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第17页
  ⒉仅由公权力启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不可靠的第17-18页
  ⒊由现行诉讼模式决定的公权力间监督不平衡第18-19页
  ⒋职能机关对鉴定的随意启动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监督的缺位容易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和司法腐败第19-20页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第20-22页
  ⒈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为证据的一种第20页
  ⒉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越俎代庖”已经习以为常第20-21页
  ⒊鉴定人出庭难已是不争的事实第21-22页
 (三)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内容第22-26页
  ⒈对受审能力《刑事诉讼法》未作专门规定第23-24页
  ⒉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过于笼统,往往为人误解第24-25页
  ⒊对服刑能力鉴定的规定过少第25-26页
 (四) 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第26-28页
  ⒈对于审理过程中丧失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未规定处理办法第26页
  ⒉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规定过于笼统第26-27页
  ⒊对于罪犯缺乏服刑能力的情况没有规定怎样处理第27-28页
  ⒋经费投入不足第28页
四、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制度的完善第28-37页
 (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第28-29页
  ⒈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第28-29页
  ⒉赋予当事人更多自我救济权利,限制公权力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随意性第29页
  ⒊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监督第29页
 (二) 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第29-30页
  ⒈加强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与培训第29-30页
  ⒉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法规第30页
 (三) 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内容第30-31页
  ⒈完善受审能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30页
  ⒉完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法律法规,规范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行为第30-31页
  ⒊建立与服刑能力相关法规与制度第31页
 (四) 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第31-37页
  ⒈对违法精神病患者的处理应分情况区别对待第32页
  ⒉建立对危险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具有必要性第32-33页
  ⒊立法上允许监狱关押部分精神病患者第33-34页
  ⒋对不具服刑能力但继续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应区别看押第34页
  ⒌完善违法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释放程序第34-35页
  ⒍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家庭,社区,监狱三级监护医疗体系第35-37页
结语第37-38页
致谢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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