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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适用

第一部分 引言第1-12页
 一、问题的引出第9-10页
 二、方法的采用第10-12页
第二部分 比较法上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2-32页
 一、强制性规定之违反第12页
 二、罗马私法第12-14页
 三、德国民法第14-20页
  (一) 何为“法律上的禁止”?第14-15页
   1. “法律上的禁止”与“处分界线规范”的区分第14-15页
   2. 区分的意义第15页
  (二) 应否在私法上予——违反禁止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否定评价?第15-18页
   1. 规范性质说第15-16页
   2. 规范对象说第16页
   3. 规范重心说第16-17页
   4. 规范目的说第17页
   5. 法益衡量说第17-18页
  (三) 效力上的缓和第18-20页
   1. 向后无效第18页
   2. 部分无效第18页
   3. 效力未定第18-19页
   4. 得撤销第19页
   5. 相对无效第19页
   6. 一方部分无效第19-20页
 四、日本民法第20-23页
  (一) 成文法上的依据之争第20页
  (二) 私法上的强行法规和公法上的取缔法规第20-23页
   1. 私法上的强行法规之违反第21页
   2. 公法上的取缔法规之违反第21-23页
 五、台湾民法第23-25页
  (一) 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的区分第23-24页
  (二) 对德国学说的继受第24-25页
   1. 界定“赋权规范”,澄清第71 条的适用范围第25页
   2. 法律行为有无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第25页
   3. 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第25页
 六、英美合同法第25-30页
  (一) 相似的怀疑态度第25-26页
  (二) 法系背景制造的差异第26-27页
   1. 违反法律的合同,与违法公共政策的合同第26页
   2. 没收的后果及其疑虑第26-27页
  (三) 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效力的判断第27-29页
   1. 利益衡量第27页
   2. 区分“因禁止而不法的行为”和“本身不法的行为”第27-28页
   3. 违反公共政策的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第28页
   4. 未经登记注册而从事商业行为第28-29页
   5. 法规的特定保护对象第29页
   6. 对公平的重视或对没收的避免第29页
  (四) 对被否定的违法合同的后果的缓和第29-30页
   1. 依过错的程度决定是否支持违约赔偿第29-30页
   2. 分解合同,以强制执行未违法的部分第30页
   3. 允许恢复原状第30页
 七、小结第30-32页
第三部分 我国法上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第32-45页
 一、目前的“整体性误解”第32-35页
  (一) 学术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的认识第32页
  (二) 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的传统做法第32-34页
  (三) 对传统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的部分纠正第34-35页
 二、对《民法通则》第58 条第1 款第(四)项、《合同法》第52 条第项的宏观解读第35-37页
  (一) 条款的功能——连通公法与私法、个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管道第35页
  (二) 条款适用的顾虑——无效带来的严厉后果第35-36页
  (三) 法官于条款适用中的地位第36-37页
 三、对《民法通则》第58 条第1 款第(四)项、《合同法》第52 条第(五)项的微观解读——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重新认识第37-45页
  (一) 违反的是自治规则型强制性规定第38-40页
   1. 自治规则型乃为私法自治规定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并不强制或禁止人们的行为,是否按该条件行事,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第38-39页
   2. 对其违反导致的是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非否定性评价,故为有效预留了空间第39-40页
  (二) 违反的是私权益保护型强制性规定第40-42页
  (三) 违反的是伦理维护型强制性规定第42-43页
  (四) 违反的是政策目标型强制性规定第43-45页
第四部分 结论第45-4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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