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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刑法中的“故意过失”学说研究

内容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8页
导论第18-28页
 一、“近代”在本文中的分期第18-22页
 二、选题的意义第22-25页
 三、研究方法第25-28页
第一章 “故意过失”上位概念新词的摄入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第28-45页
 第一节 古代中国: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上位概念的缺失第28-30页
 第二节 “责任条件”等新词的摄入第30-37页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责任条件”、“责任要件”与“意思责任”第30-31页
  二、1928年刑法时期:混杂的采用第31-33页
  三、1935年刑法时期:渐趋一致,以“责任条件”为主第33-35页
  四、比较与评价:有待深究第35-37页
 第三节 “责任条件”等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第37-45页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责任”的构成因素第37-38页
  二、1928年刑法时期:“主观要件”或“责任”的构成因素,并以后者为主第38-39页
  三、1935年刑法时期:“主观要素(主观要件)”或“责任”的构成因素第39-41页
  四、比较与评价:要素大略相同、排列混杂有别第41-45页
第二章 故意第45-103页
 第一节 概述第45-62页
  一、故意的概念第45-56页
  二、“故意”与“远因”的关系第56-59页
  三、比较与评价:大体的继受与可贵的反思第59-62页
 第二节 故意的分类第62-83页
  一、古代中国:“谋”与“故”的初步划分第62-64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认识程度不同”为标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主要分类第64-67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纷繁的概念与复杂的划分第67-76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缓慢的发展第76-81页
  五、比较与评价:缺乏辨析的用词第81-83页
 第三节 认识对象的范围第83-96页
  一、古代中国:简略提及第83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初奠框架第83-86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全面的展开第86-92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个别的发展第92-94页
  五、比较与评价:不平衡的吸纳第94-96页
 第四节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第96-103页
  一、古代中国:意识萌芽第97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判例领先学说第97-98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甚少的科学阐释第98-100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第100-101页
  五、比较与评价:一个严重的缺憾第101-103页
第三章 过失第103-133页
 第一节 过失的概念第103-111页
  一、古代中国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杂乱的称谓、多岐的涵义第103-106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因不注意而不认识”第106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偏重于“无认识过失”第106-109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状况依旧第109-110页
  五、比较与评价:从“不注意说”到“避免结果说”第110-111页
 第二节 过失的分类第111-117页
  一、古代中国刑法中的犯罪过失分类:潜意识使然第111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疏略的讨论第111-112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多角度的划分第112-115页
  四、1935刑法时期:量微质低第115-116页
  五、比较与评价:精准的继受第116-117页
 第三节 注意的程度第117-127页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全然不分第118-119页
  二、1928年刑法时期:,懵懂的区分第119-122页
  三、1935年刑法时期:扭曲的“折衷说”第122-123页
  四、比较与评价:迷惑的认定标准对象第123-127页
 第四节 过失与故意的关系第127-133页
  一、“有认识过失”与“未必故意”的区别第127-130页
  二、过失与故意的竞合第130-131页
  三、比较与评价:1935年刑法时期差异显著第131-133页
第四章 故意的反面——错误第133-167页
 第一节 概述第133-136页
  一、“错误”的概念第133-134页
  二、“错误”与过失的关系第134-136页
 第二节 “事实错误”的分类及其对故意成立的影响第136-157页
  一、古代中国:“事实错误”予以减损或者免除处罚第137-138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法定事实错误与具体事实错误之分”为主要分类第138-143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杂乱的分类与良莠不齐的学说第143-149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客体错误与手段错误”——多数学者的主张第149-154页
  五、比较与评价:缺漏的分类与错乱的学说第154-157页
 第三节 法律错误的分类及其对故意成立的影响第157-167页
  一、古代中国:从“宽宥”、“不为罪”到“同坐”第157-158页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以刑法规定为宗第158-159页
  三、1928年刑法时期:甄别与反思第159-163页
  四、1935年刑法时期:延续发展第163-165页
  五、比较与评价:主体相同而细微有别第165-167页
结束语第167-174页
 一、近代中国吸纳德、日“故意、过失”学说的成功与经验第167-169页
 二、近代中国吸纳德、日“故意、过失”学说的不足与教训第169-174页
参考书目第174-179页
后记第179-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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