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8页 |
导论 | 第18-28页 |
一、“近代”在本文中的分期 | 第18-22页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22-25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25-28页 |
第一章 “故意过失”上位概念新词的摄入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 第28-45页 |
第一节 古代中国: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上位概念的缺失 | 第28-30页 |
第二节 “责任条件”等新词的摄入 | 第30-37页 |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责任条件”、“责任要件”与“意思责任” | 第30-31页 |
二、1928年刑法时期:混杂的采用 | 第31-33页 |
三、1935年刑法时期:渐趋一致,以“责任条件”为主 | 第33-35页 |
四、比较与评价:有待深究 | 第35-37页 |
第三节 “责任条件”等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 第37-45页 |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责任”的构成因素 | 第37-38页 |
二、1928年刑法时期:“主观要件”或“责任”的构成因素,并以后者为主 | 第38-39页 |
三、1935年刑法时期:“主观要素(主观要件)”或“责任”的构成因素 | 第39-41页 |
四、比较与评价:要素大略相同、排列混杂有别 | 第41-45页 |
第二章 故意 | 第45-103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45-62页 |
一、故意的概念 | 第45-56页 |
二、“故意”与“远因”的关系 | 第56-59页 |
三、比较与评价:大体的继受与可贵的反思 | 第59-62页 |
第二节 故意的分类 | 第62-83页 |
一、古代中国:“谋”与“故”的初步划分 | 第62-64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认识程度不同”为标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主要分类 | 第64-67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纷繁的概念与复杂的划分 | 第67-76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缓慢的发展 | 第76-81页 |
五、比较与评价:缺乏辨析的用词 | 第81-83页 |
第三节 认识对象的范围 | 第83-96页 |
一、古代中国:简略提及 | 第83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初奠框架 | 第83-86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全面的展开 | 第86-92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个别的发展 | 第92-94页 |
五、比较与评价:不平衡的吸纳 | 第94-96页 |
第四节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 第96-103页 |
一、古代中国:意识萌芽 | 第97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判例领先学说 | 第97-98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甚少的科学阐释 | 第98-100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 | 第100-101页 |
五、比较与评价:一个严重的缺憾 | 第101-103页 |
第三章 过失 | 第103-133页 |
第一节 过失的概念 | 第103-111页 |
一、古代中国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杂乱的称谓、多岐的涵义 | 第103-106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因不注意而不认识” | 第106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偏重于“无认识过失” | 第106-109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状况依旧 | 第109-110页 |
五、比较与评价:从“不注意说”到“避免结果说” | 第110-111页 |
第二节 过失的分类 | 第111-117页 |
一、古代中国刑法中的犯罪过失分类:潜意识使然 | 第111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疏略的讨论 | 第111-112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多角度的划分 | 第112-115页 |
四、1935刑法时期:量微质低 | 第115-116页 |
五、比较与评价:精准的继受 | 第116-117页 |
第三节 注意的程度 | 第117-127页 |
一、《暂行新刑律》时期:全然不分 | 第118-119页 |
二、1928年刑法时期:,懵懂的区分 | 第119-122页 |
三、1935年刑法时期:扭曲的“折衷说” | 第122-123页 |
四、比较与评价:迷惑的认定标准对象 | 第123-127页 |
第四节 过失与故意的关系 | 第127-133页 |
一、“有认识过失”与“未必故意”的区别 | 第127-130页 |
二、过失与故意的竞合 | 第130-131页 |
三、比较与评价:1935年刑法时期差异显著 | 第131-133页 |
第四章 故意的反面——错误 | 第133-167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133-136页 |
一、“错误”的概念 | 第133-134页 |
二、“错误”与过失的关系 | 第134-136页 |
第二节 “事实错误”的分类及其对故意成立的影响 | 第136-157页 |
一、古代中国:“事实错误”予以减损或者免除处罚 | 第137-138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法定事实错误与具体事实错误之分”为主要分类 | 第138-143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杂乱的分类与良莠不齐的学说 | 第143-149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客体错误与手段错误”——多数学者的主张 | 第149-154页 |
五、比较与评价:缺漏的分类与错乱的学说 | 第154-157页 |
第三节 法律错误的分类及其对故意成立的影响 | 第157-167页 |
一、古代中国:从“宽宥”、“不为罪”到“同坐” | 第157-158页 |
二、《暂行新刑律》时期:以刑法规定为宗 | 第158-159页 |
三、1928年刑法时期:甄别与反思 | 第159-163页 |
四、1935年刑法时期:延续发展 | 第163-165页 |
五、比较与评价:主体相同而细微有别 | 第165-167页 |
结束语 | 第167-174页 |
一、近代中国吸纳德、日“故意、过失”学说的成功与经验 | 第167-169页 |
二、近代中国吸纳德、日“故意、过失”学说的不足与教训 | 第169-174页 |
参考书目 | 第174-179页 |
后记 | 第179-1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