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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引言第1-13页
第一章 导论第13-31页
 第一节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第13-18页
  一、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第13页
  二、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第13-18页
 第二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由来第18-22页
  一、 对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最终解决第19-21页
  二、 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第21-22页
 第三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第22-31页
  一、 我国现行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第22-29页
  二、 目前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29-31页
第二章 可仲裁性事项的司法监督第31-51页
 第一节 法院对可仲裁性范围实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第33-35页
  一、 实现国家对法律救济制度的控制第34页
  二、 实现国家对社会与经济活动的控制第34-35页
 第二节 法院在裁定可仲裁性事项时所适用的标准第35-47页
  一、 国外法律评判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定标准第35-38页
  二、 其它附加要件第38-40页
  三、 不予仲裁的情形第40页
  四、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发展趋势第40-47页
 第三节 我国法院评判可仲裁性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第47-51页
  一、 我国法院评判可仲裁性范围的准则第47-48页
  二、 扩大商事可仲裁性的范围第48-51页
第三章 商事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第51-84页
 第一节 法院对仲裁协议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第55-57页
 第二节 仲裁协议司法监督的国际趋势第57-58页
  一、 《示范法》的规定第57页
  二、 各国放宽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标准第57-58页
 第三节 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司法监督的原则第58-62页
  一、 法院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审查--不告不理原则第58-59页
  二、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的原则第59页
  三、 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认定第59-61页
  四、 仲裁协议不能实行的认定第61-62页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中的问题第62-66页
  一、 《仲裁法》第20条及其司法实践第62-64页
  二、 法院监督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第64-66页
 第五节 我国仲裁协议理论及实践的新发展第66-72页
  一、 仲裁协议的效力第66-67页
  二、 “未签字”的仲裁协议第67-69页
  三、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法院第69页
  四、 电子信息仲裁协议的认定第69-70页
  五、 仲裁第三人制度第70-72页
 第六节 完善仲裁协议司法监督的建议第72-84页
  一、 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的关系第72-73页
  二、 依法识别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第73-74页
  三、 依法确认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认定的法院第74-77页
  四、 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第77-81页
  五、 对《仲裁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第81-84页
第四章 论我国商事仲裁过程的司法监督第84-109页
 第一节 仲裁庭组成的司法监督第86-92页
  一、 指定仲裁员第86-90页
  二、 撤销仲裁员第90-92页
 第二节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审查第92-94页
 第三节 中止诉讼程序和延长仲裁时效第94-98页
  一、 中止诉讼程序第94-97页
  二、 延长仲裁时效第97-98页
 第四节 采取临时财产保全措施第98-106页
  一、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必要性第98页
  二、 仲裁财产保全的司法监督的三种模式第98-103页
  三、 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第103-104页
  四、 财产保全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第104-106页
 第五节 协助仲裁庭强制取证第106-109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第109-147页
 第一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国际性规定第110-127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第110-118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第118-123页
  三、 示范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第123-127页
 第二节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第127-138页
  一、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立法意义第127-128页
  二、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规定第128-133页
  三、 对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司法实践的几点思考第133-138页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第138-143页
  一、 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第139-140页
  二、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第140页
  三、 两种不予执行情形之比较第140-141页
  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其他规定第141-143页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制度之比较第143-147页
第六章 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监督第147-183页
 第一节 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的审查第149-153页
 第二节 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外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监督第153-160页
  一、 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第154-158页
  二、 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第158-160页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的司法监督第160-183页
  一、 “纽约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第161-175页
  二、 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承认与执行)第175-183页
第七章 完善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原则第183-196页
 第一节 完善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83-191页
  一、 完善司法监督是由仲裁的自治特性决定的第184-185页
  二、 便于法院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第185-187页
  三、 保证仲裁程序不偏离仲裁规则第187页
  四、 防止仲裁权的滥用和扩张第187-188页
  五、 是实现仲裁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第188-191页
  六、 是解决我国仲裁中存在问题的需要第191页
 第二节 司法监督的原则要求第191-196页
  一、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第191-192页
  二、 应着眼于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监督第192页
  三、 司法监督的被动性要求第192-193页
  四、 司法监督的适度性要求第193-196页
第八章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思考和完善第196-233页
 第一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96-210页
  一、 法院审查范围第196-199页
  二、 “ 内外有别”第199-202页
  三、 关于重新仲裁第202-206页
  四、 司法监督中的其他问题第206-210页
 第二节 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原则第210-216页
  一、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第210-212页
  二、 重新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第212-214页
  三、 当事人协议排除司法审查第214-216页
 第三节 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第216-219页
 第四节 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程序第219-222页
  一、 撤销程序的审理方式第219-220页
  二、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上诉第220-222页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第222-233页
  一、 将不予执行程序并入撤销程序第222-224页
  二、 重新明确对仲裁裁决监督内容第224-227页
  三、 当缩短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第227-229页
  四、 撤销及不予执行的审查期限第229-230页
  五、 撤销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报告制度第230-231页
  六、 裁决的部分撤销第231-233页
结论第233-237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237-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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