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概述 | 第1-24页 |
第二章 美国证券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历史发展---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看 | 第24-67页 |
第一节 1953年Wilko判例确立证券纠纷的不可仲裁性 | 第24-33页 |
一 Wilko案件的事实 | 第24-25页 |
二 争执点 | 第25页 |
三 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意见 | 第25-30页 |
四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 第30页 |
五 Wilko判例的影响 | 第30-33页 |
第二节 1987年Mcmahon判例确立《证券交易法》上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及《组织性刑事犯罪控制法》(RICO)上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 | 第33-50页 |
一 Mcmahon案件的事实 | 第33页 |
二 争执点 | 第33-34页 |
三 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意见 | 第34-47页 |
四 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 第47-48页 |
五 McMahon判决的分析 | 第48-50页 |
第三节 1989年Rodriguez de quijas判例确立《证券法》上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 | 第50-57页 |
一 Rodriguez de quijas案件的事实 | 第50页 |
二 争执点 | 第50页 |
三 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意见 | 第50-55页 |
四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 第55页 |
五 De Quijas判决的评价 | 第55-57页 |
第四节 Gilmer判例确立雇佣纠纷的可仲裁性 | 第57-67页 |
一 Gilmer案件的事实 | 第57-58页 |
二 争执点 | 第58页 |
三 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意见 | 第58-63页 |
四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 第63页 |
五 评价 | 第63-67页 |
(一) 证券纠纷的强制仲裁是合同自由的结果 | 第63-65页 |
(二) 不应该强迫美国工人在民权和工作之间做出选择 | 第65-67页 |
第三章 美国证券仲裁中常涉及的证券类型 | 第67-85页 |
第一节 股票 | 第67-72页 |
一 普通股 | 第68-69页 |
(一) 概念 | 第68页 |
(二) 普通股的类别 | 第68-69页 |
二 优先股 | 第69-71页 |
三 可转换证券 | 第71页 |
四 无表决权股 | 第71-72页 |
五 某些冠以”股票”名称的金融工具不一定是股票 | 第72页 |
第二节 债券 | 第72-76页 |
一 公司债券 | 第73-74页 |
(一) 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 第73页 |
(二) 公司债的种类 | 第73-74页 |
1 无抵押的公司债(debenture) | 第73页 |
2 有抵押的公司债(mortgage bonds) | 第73-74页 |
二 银行存款证 | 第74-75页 |
三 票据 | 第75-76页 |
四 市政债券 | 第76页 |
第三节 投资合同 | 第76-82页 |
一 美国判例法(豪威规则)对投资合同所下的定义 | 第77-78页 |
二 学者的引深解释 | 第78-79页 |
三 投资合同的种类 | 第79-82页 |
(一)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 第79页 |
(二)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 第79-80页 |
(三) 贷款参与凭证 | 第80页 |
(四) 房地产 | 第80页 |
(五) 退休安排(pension plan)或雇员福利安排 | 第80-81页 |
(六) 营销权 | 第81页 |
(七) 俱乐部会员卡 | 第81页 |
(八) 商业合作社 | 第81页 |
(九) 动物受精项目 | 第81-82页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 | 第82-85页 |
一 衍生金融产品的含义 | 第82-83页 |
二 杂交证券 | 第83页 |
三 购股选择权 | 第83-84页 |
四 期货和约 | 第84-85页 |
第四章 证券纠纷的种类 | 第85-145页 |
第一节 体现经纪人和客户相互关系的证券交易类型 | 第86-97页 |
一 普通股、债券、可转换证券、期权、商品、和其他交易 | 第86页 |
二 短线销售 | 第86页 |
三 保证金账户 | 第86-88页 |
四 锅炉房间销售(boiler room sales) | 第88-90页 |
五 未登记的经纪商和未登记的证券 | 第90页 |
六 清算(clearing) | 第90-91页 |
七 客户帐户执行者或注册代表和经纪商的一般职责 | 第91-96页 |
(一) 招牌理论(shingle theory) | 第91-95页 |
(二) 了解你的客户规则 | 第95-96页 |
八 仲裁中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s in arbitration) | 第96-97页 |
第二节 经纪人与客户之间证券纠纷的种类 | 第97-132页 |
一 欺诈 | 第97-113页 |
(一) 普通法上的欺诈 | 第98-99页 |
(二) 联邦证券法上的欺诈 | 第99-103页 |
·年《证券交易法》和规则10b-5 | 第99-101页 |
·年《证券法》 | 第101-102页 |
3 其它证券成文法 | 第102-103页 |
(三) 典型案例评介 | 第103-113页 |
1 证券欺诈判例 | 第103-110页 |
2 证券欺诈仲裁案例 | 第110-111页 |
3 证券欺诈案件的分析 | 第111-113页 |
二 《组织性刑事犯罪控制法》(RICO) | 第113-114页 |
三 《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ERISA)上索赔请求 | 第114-115页 |
四 蓝天法 | 第115-116页 |
五 违约 | 第116-117页 |
六 经纪人违反了交易规则 | 第117-128页 |
(一) 不恰当的投资劝告(unsuitability) | 第117-121页 |
(二) 搅混(churning)帐户:经纪人利用客户的帐户进行过度的交易 | 第121-124页 |
1 客户提起搅混仲裁请求的方法 | 第122-123页 |
(1) 客户的帐户上有过频繁的交易 | 第122页 |
(2) 帐户的交易频率(frequency)也是发现过度交易的一种方法? | 第122-123页 |
(3) 数额本身也是客户提起搅混请求的一个依据 | 第123页 |
2 经纪人的抗辩 | 第123-124页 |
(三) 未授权交易(unauthorized trading) | 第124-125页 |
(四) 未执行客户的指令(failure to execute) | 第125页 |
(五) 经纪人未正确地执行客户的指令(mistaken orders) | 第125页 |
(六) 经纪商未能监督其雇员(failure to supervise employees by the brokerage firm) | 第125-128页 |
1 未能按照SEC的规则对其雇员进行监管 | 第126-127页 |
2 违法经纪商服从手册(firm compliance manuals) | 第127-128页 |
七 保证金帐户诉讼和保证金催缴书(margin account litigation and margin calls) | 第128-129页 |
八 虚假陈述或遗漏(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s) | 第129页 |
九 违反”了解产品规则”(know the product rule) | 第129页 |
十 伪造客户的签名(forgery) | 第129-130页 |
十一 经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 第130页 |
十二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 | 第130-131页 |
十三 有限合伙和衍生金融产品(Limited partnership and derivatives) | 第131-132页 |
第三节 行业内部纠纷 | 第132-144页 |
一 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纠纷 | 第132-133页 |
二 经纪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employment claims) | 第133-144页 |
(一) 仲裁的争执点(arbitration issues) | 第133-134页 |
(二) 歧视 | 第134页 |
(三) 有关歧视的判例 | 第134-142页 |
(三) 与终止雇佣关系有关的仲裁请求(claims in connection with termination) | 第142-144页 |
1 不当的解雇(wrongful discharge) | 第142-143页 |
2 雇员因某些受公共政策保护的行为而受到不当解雇 | 第143页 |
3 客户侵占经纪商的名声(names)和业务关系(appropriation of customers)等无形资产 | 第143页 |
4 其他与雇佣有关的仲裁请求 | 第143-144页 |
第四节 起诉谁 | 第144-145页 |
一 直接责任 | 第144-145页 |
二 控制人责任 | 第145页 |
三 帮助和教唆责任(aiding and abetting liability) | 第145页 |
四 代理人责任(agency liability) | 第145页 |
第五章 证券仲裁机构--证券行业纠纷仲裁庭 | 第145-164页 |
第一节 证券业自律组织(SRO)仲裁机构概述 | 第146-153页 |
一 证券业自律组织(SRO_s)及其创办的证券纠纷仲裁庭 | 第146页 |
二 对仲裁庭管辖范围的限定(limits on forum jurisdiction) | 第146-147页 |
三 客户争议的仲裁(arbitration of customer disputes) | 第147页 |
四 证券行业争议的仲裁(arbitration of securities industry disputes) | 第147-148页 |
五 对仲裁请求的拒绝(不受理) | 第148页 |
六 驳回仲裁(dismissal of proceedings) | 第148页 |
七 提交仲裁的时效(a privat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 第148-153页 |
第二节 几个主要的自律组织(SRO)仲裁机构 | 第153-157页 |
一 全美证券商协会 | 第154-155页 |
二 纽约证券交易所 | 第155页 |
三 美国证券交易所 | 第155-156页 |
四 芝加哥期权交易委员会 | 第156-157页 |
第三节 美国仲裁协会 | 第157-159页 |
一 美国仲裁协会概况 | 第157-158页 |
二 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规则 | 第158-159页 |
三 美国仲裁协会有关大额、复杂案例的程序 | 第159-162页 |
四 通过AMEX视窗开展的美国仲裁协会仲裁 | 第159-160页 |
五 纽约州拒绝AMEX Window | 第160-161页 |
六 仲裁地(location) | 第161页 |
七 AMEXWindow的现状和未来 | 第161-162页 |
第四节 其他仲裁机构 | 第162-164页 |
一 商品仲裁机构 | 第162-163页 |
二 ADR | 第163-164页 |
第六章 证券业自律组织(SRO)仲裁程序规则 | 第164-178页 |
第一节 《统一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164-174页 |
一 证券业仲裁联席会议(SICA)及《统一仲裁规则》 | 第164页 |
二 《统一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164-173页 |
三 《统一仲裁规则》的局限性 | 第173-174页 |
第二节 调解 | 第174-175页 |
第三节 NASDA证券仲裁改革方案 | 第175-177页 |
第四节 SICA将继续发挥作用 | 第177-178页 |
第七章 仲裁裁决书 | 第178-187页 |
第一节 自律组织仲裁裁决书 | 第178-180页 |
一 作出的时间 | 第178-179页 |
二 书面形式 | 第179页 |
三 裁决书的内容 | 第179页 |
四 仲裁裁决书具有终局性 | 第179-180页 |
第二节 裁决书上的救济方法 | 第180-187页 |
一 损害赔偿金 | 第180-186页 |
(一) 补偿性损害赔偿 | 第180-181页 |
(二) 市场调节性(market-adjusted)损害赔偿金 | 第181页 |
(三) 所失去的利润 | 第181-182页 |
(四) 允诺的收益 | 第182页 |
(五) 佣金(commissions) | 第182页 |
(六) 所失的利息(interest on losses) | 第182-183页 |
(七)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和法定的多倍损害赔偿金 | 第183-185页 |
(八) 法律费用(legal fees)和仲裁费用 | 第185-186页 |
二 禁令救济 | 第186页 |
三 实际履行 | 第186-187页 |
第八章 仲裁裁决的法院审查 | 第187-201页 |
第一节 仲裁员对裁决书的修改权以及仲裁员的豁免权 | 第187页 |
一 仲裁员对裁决书的修改权 | 第187页 |
二 仲裁员的证词和宣誓证据(arbitrator testimony and depositions) | 第187页 |
三 仲裁员的豁免权(arbitrator immunity) | 第187页 |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法院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tion award) | 第187-201页 |
一 获取法院审查的程序(procedure for obtaining judicial review) | 第189-190页 |
二 法院对仲裁程序的要求 | 第190-191页 |
三 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 第191-193页 |
四 法院通常不愿推测仲裁裁决 | 第193-195页 |
五 确认裁决(confirming an award) | 第195页 |
六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仲裁裁决的修改或撤消 | 第195-200页 |
(一) 仲裁的终局性 | 第195-197页 |
(二) 撤消仲裁裁决书(vacating an award) | 第197-200页 |
七 对法院就仲裁裁决所作出的判决提起的上诉 | 第200-201页 |
第九章 自律组织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 第201-207页 |
第一节 自律组织裁决的执行(enforcement of the SRO award) | 第201-202页 |
一 SRO的执行规则(该规则不适用于对客户的裁决) | 第201页 |
二 裁决书规定了支付的具体时间;利息 | 第201-202页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判决的法院确认(court confirmation of award/judgment) | 第202-204页 |
一 时限(time limitation) | 第202-203页 |
二 进行确认的法院(confirming court) | 第203页 |
三 确认仲裁裁决所适用的程序(procedure applicable) | 第203页 |
四 如同判决一样的确认(confirmation asjudgment) | 第203-204页 |
第三节 作为法院判决的仲裁裁决的执行(enforcement of awardas judgment) | 第204-207页 |
一 普通法上的执行 | 第205页 |
二 成文法上的执行 | 第205页 |
三 扣押和执行(levy and execution) | 第205-207页 |
第十章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 第207-219页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受理的范围 | 第207-209页 |
第二节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标准仲裁合同条款,提供给其会员和投资者选择使用 | 第209-211页 |
第三节 为了避免垄断,我国证券仲裁机构可进行多元化设计 | 第211-214页 |
一 选择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证券仲裁的试点工作 | 第212页 |
二 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现阶段证券仲裁的主要机构 | 第212-213页 |
三 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证券仲裁部,负责其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证券纠纷仲裁 | 第213页 |
四 由方案一中试点的仲裁委员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相关分会合作进行证券仲裁工作 | 第213-214页 |
第四节 证券纠纷仲裁规则的设计应反映证券业的特殊性 | 第214-217页 |
一 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庭应由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组成,但公共仲裁员应为多数,并对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作出界定 | 第214-215页 |
二 要求仲裁员进行严格披露 | 第215页 |
三 仲裁员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 | 第215页 |
四 应提高我国证券仲裁的程序效率 | 第215-216页 |
五 证券商不履行仲裁裁决,应受到纪律处分 | 第216页 |
六 当事人有请求对拒不履行裁决的证券商作出处罚的权利 | 第216页 |
七 应设计特殊的证券仲裁规则,使证券仲裁的程序交易成本远比诉讼成本低 | 第216-217页 |
第五节 发挥监管部门和国证券业协会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 第217-219页 |
一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应积极推动证券仲裁业的发展 | 第217页 |
二 应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并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 | 第217-219页 |
结束语 | 第219-221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221-2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