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 第1-15页 |
第一节 论题解说 | 第9-12页 |
一、 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 第9页 |
二、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 第9-12页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12-15页 |
一、 规范分析的方法 | 第13页 |
二、 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 第13-14页 |
三、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分析方法 | 第14-15页 |
第二章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因与制约因素 | 第15-19页 |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 第16-17页 |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 第17-18页 |
第三节 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 第18-19页 |
第三章 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 第19-31页 |
第一节 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 第20-27页 |
一、 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 第20-22页 |
二、 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 第22-24页 |
三、 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 第24-26页 |
四、 《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 第26-27页 |
第二节 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 第27-31页 |
一、 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 第27-28页 |
二、 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治的抵触 | 第28-29页 |
三、 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贫乏 | 第29页 |
四、 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 第29-31页 |
第四章 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 第31-65页 |
第一节 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 | 第31-36页 |
一、 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 第31页 |
二、 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 第31-34页 |
三、 大理院兼行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 第34-36页 |
第二节 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 第36-41页 |
一、 法律教育背景 | 第36-37页 |
二、 职业状况 | 第37-39页 |
三、 职业知识特征 | 第39页 |
四、 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 第39-41页 |
第三节 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汇编 | 第41-47页 |
一、 大理院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 第41页 |
二、 民事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 第41-43页 |
三、 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 第43-45页 |
四、 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 第45-47页 |
第四节 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 | 第47-59页 |
判例一 | 第47-52页 |
判例二 | 第52-59页 |
第五节 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 第59-65页 |
一、 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竟合与兼容 | 第59-62页 |
二、 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 第62-65页 |
第五章 大理院实现固有法与继受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 第65-86页 |
第一节 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 第65-74页 |
一、 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 第66-71页 |
二、 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 第71-74页 |
第二节 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 第74-81页 |
一、 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 第74-76页 |
二、 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 第76-81页 |
第三节 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 第81-86页 |
一、 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 第81-82页 |
二、 通过“第二性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采取“理”的调和 | 第82-83页 |
三、 民法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 第83-84页 |
四、 规范的不确定性 | 第84-86页 |
第六章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 | 第86-106页 |
第一节 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 第86-87页 |
一、 民法法典化的理想 | 第86-87页 |
二、 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 第87页 |
第二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 第87-90页 |
一、 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 第87-88页 |
二、 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 第88-90页 |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 第90-99页 |
一、 个人与亲属关系 | 第90-96页 |
二、 债 | 第96-98页 |
三、 物权 | 第98-99页 |
第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 | 第99-106页 |
一、 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作用 | 第99-100页 |
二、 确立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 第100-101页 |
三、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法律术语、制度形态 | 第101-103页 |
四、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未尽妥善之处 | 第103-106页 |
第七章 余论 | 第106-113页 |
一、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机制 | 第106-107页 |
二、 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 第107-110页 |
三、 文化重建与民法近代化 | 第110-113页 |
后记 | 第113-114页 |
附录: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比较 | 第114-116页 |
本文参考文献 | 第116-12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