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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法定限额赔偿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第1-8页
前言第8-10页
第一章 邮件损失赔偿与限制性损害赔偿第10-22页
 一、邮件损失赔偿的类型第10-15页
  (一) 邮件损失赔偿的特点第10-11页
  (二) 邮件赔偿之法定限制性赔偿第11-14页
  (三) 损失赔偿之非限制性赔偿第14-15页
 二、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合理性第15-19页
  (一)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渊源第15-16页
  (二) 普遍服务邮件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16-19页
 三、普遍服务邮件限制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第19-22页
  (一) 构成要件第19-20页
  (二) 限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第20-22页
第二章 我国普遍服务邮件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第22-36页
 一、“保价条款”的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冲突第22-25页
  (一) 邮件实际损失确定具有难度第23页
  (二) 保价金额基于用户申报具有偏离物品实际损失的趋势第23-24页
  (三) “保价条款”的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冲突第24-25页
 二、实践中法律依据适用混乱第25-31页
  (一) 适用中经济法理念嵌入的不足第26-27页
  (二) 《邮政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适用的冲突第27-28页
  (三) 《邮政法》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冲突第28-31页
 三、邮件限额损害赔偿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第31-36页
  (一) 《邮政法》限额损害赔偿立法取得了进展但远未到位第31-34页
  (二) 1986年《邮政法》及其配套规定部分有益内容未保留第34-36页
第三章 普遍服务邮件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第36-43页
 一、完善立法体系第36-37页
  (一) 今后修订《邮政法》应予以考虑第36页
  (二) 尽快修改《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出台单行条例第36-37页
 二、完善立法内容第37-40页
  (一) 明确法律适用准则第37页
  (二) 明确第三人享有求偿权及适用限额规定第37-38页
  (三) 规定较合理的最高赔偿限额和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第38-39页
  (四) 明确延误赔偿责任第39-40页
  (五) 明确邮政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第40页
  (六) 明确退赔基本邮费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40页
 三、完善保价制度,引入商业保险第40-41页
  (一) 确立合理的保价赔偿原则第40-41页
  (二) 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第41页
 四、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或赔偿基金第41-42页
 五、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为己任提高服务水平第42-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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