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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第一章 绪论第12-27页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第12-14页
     ·问题的提出第12-13页
     ·研究对象与范围第13-14页
     ·研究目的第14页
 第二节 国内外先期研究第14-23页
     ·清代及晚近的研究第15-17页
     ·民国时期研究第17页
     ·当代以来的研究状况第17-23页
     ·国外学者的研究第23页
 第三节 研究思路第23-27页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23-24页
     ·所用史料第24-25页
     ·难点和不足之处第25-27页
第二章 "冒破物料"律例形成过程第27-80页
 第一节 "冒破物料"律历史渊源第27-40页
     ·工律(《擅兴律》)渊源考释第27-34页
     ·"冒破物料"入律第34-40页
 第二节 第一条例的制定(附现行例)第40-47页
     ·第一条例的制定第41-43页
     ·明代的军器收贮规定第43-44页
     ·清代的军器收贮规定第44-47页
     ·现行例与相关物料管理规定第47页
 第三节 第二条例的制定第47-52页
 第四节 第三条例的制定第52-58页
 第五节 第四条例的制定第58-63页
 第六节 第五条例的制定第63-69页
 第七节 第六条例的制定第69-73页
 第八节 第七条例的制定第73-77页
 第九节 第八、九条例的制定第77-80页
第三章 清代工程营建料估奏销制度第80-135页
 第一节 管工官制度第80-87页
     ·管工官第80-85页
     ·匠师第85-87页
 第二节 工程费用管理制度第87-109页
     ·工程费用来源第89-91页
     ·工程钱粮料估第91-97页
     ·工程钱粮核销第97-109页
 第三节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109-135页
     ·物料的采办与管理第109-118页
     ·夫役管理制度第118-123页
     ·工程施工管理第123-129页
     ·验收、保固和赔修第129-135页
第四章 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第135-176页
 第一节 顺康时期的实施状况第135-144页
     ·顺治时期的状况第135-137页
     ·康熙时期的实施状况第137-144页
 第二节 雍正时期的实施状况第144-151页
 第三节 乾嘉时期的实施状况第151-165页
     ·乾隆早中期的实施状况第151-155页
     ·乾隆后期与嘉庆时期的实施状况第155-165页
 第四节 嘉庆以后的实施状况第165-176页
第五章 对"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的评析第176-207页
 第一节 清代工程管理制度形成机制第176-195页
 第二节 工程管理制度经济分析第195-202页
 第三节 制度的有效性:对现代工程管理制度的比较性思考第202-207页
参考文献第207-212页
 国外文献第207页
 历史文献第207-209页
 相关著作第209页
 相关论文第209-212页
附录一:工程冒销图第212-213页
附录二:工律第213-227页
 工律·营造(计9条)第213-222页
  律1:擅造作第213-216页
   条例1.01:在京各处修理工程第213-214页
   条例1.02: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第214页
   条例1.03: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第214-215页
   条例1.04: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第215页
   条例1.05: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第215页
   条例1.06:凡遇工程核减第215-216页
  律2: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第216页
  律3:造作不如法第216-217页
   条例3.01: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第217页
   条例3.02:凡打造弓箭第217页
  律4:冒破物料第217-220页
   条例4.01: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第217页
   条例4.02:各处有司及营卫衙门收藏军器第217-218页
   条例4.03: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第218页
   条例4.04:河工估计工程[1]第218页
   条例4.05:河工估计工程[2]第218页
   条例4.06: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第218-219页
   条例4.07:直属抢修等工第219页
   条例4.08:浙省修筑塘工估需银两第219页
   条例4.09: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第219-220页
   条例4.10: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第220页
   条例4.11:京城物料价值第220页
   条例4.12:凡修造工程第220页
  律5:带造缎疋第220-221页
  律6:织造违禁龙凤文缎疋第221页
  律7:造作过限第221页
  律8:修理仓库第221-222页
   条例8.01:各省营房墩台第221-222页
  律9:有司官吏不住公廨第222页
   条例9.01:凡各省督抚提镇第222页
 工律·河防[计4条]第222-227页
  律10:盗决河防第222-224页
   条例10.01:凡黄河一年之内第222-223页
   条例10.02: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1]第223页
   条例10.03: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第223页
   条例10.04: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第223-224页
   条例10.05: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2]第224页
  律11:失时不修堤防第224-225页
   条例11.01:凡运河一带第224-225页
   条例11.02:遇河工紧要工程第225页
   条例11.03:楚省岁修堤塍第225页
   条例11.04: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第225页
   条例11.05:凡堤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第225页
  律12:侵占街道第225-226页
   条例12.01:在京内外街道第226页
  律13:修理桥梁道路第226-227页
致谢第227-228页
个人简介第228-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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