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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以统一法秩序下的公共利益与自然之债为视角

摘要第4-7页
abstract第7-9页
引言第11-12页
一、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实践之惑第12-20页
    (一)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常规裁判思路的检视第13-14页
    (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变例裁判思路的分析第14-20页
二、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嬗变与功能定位的追寻第20-26页
    (一)强制性规定演变的社会背景第20-22页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发展第22-24页
    (三)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功能定位第24-26页
三、统一法秩序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第26-31页
    (一)统一法秩序的法理分析第26-27页
    (二)法规范秩序的统一—违法一元论第27-28页
    (三)法规范秩序与法目的秩序的分离—违法相对论第28-30页
    (四)法规范秩序与法目的秩序的调和—有限的违法相对论第30-31页
四、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路径第31-43页
    (一)强制性规定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区分第31-33页
    (二)比例原则在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类型中的展开第33-36页
    (三)比例原则展开的结果—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分法第36-37页
    (四)中秩序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37-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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