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导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重新界定电影作品的定义构成 | 第10-17页 |
第一节 我国电影作品的定义滞后于科技发展 | 第10-13页 |
第二节 电影作品定义构成之国际立法参见 | 第13-16页 |
一、国际立法未将摄制技术要素作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 | 第13-14页 |
二、国际立法趋势:“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 | 第14-16页 |
第三节 电影作品的定义应摈弃摄制技术性要素 | 第16-17页 |
第二章 明晰电影作品之性质 | 第17-33页 |
第一节 我国立法的模糊与缺失 | 第17-24页 |
第二节 国外对电影作品与原作关系的立法体例 | 第24-27页 |
一、德国、西班牙:演绎作品模式 | 第24-26页 |
二、法国、意大利:合作作者模式 | 第26-27页 |
第三节 明晰电影作品之性质 | 第27-33页 |
第三章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重构 | 第33-48页 |
第一节 电影作品著作权之归属规则 | 第33-39页 |
一、电影作品经济权利归属适用法定许可机制 | 第33-36页 |
二、电影作品精神权利应归属于作者,同时确定必要的限制 | 第36-39页 |
第二节 界定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 | 第39-41页 |
第三节 电影作品中可单独利用作品之界定 | 第41-43页 |
第四节 电影作品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享有法定获酬权 | 第43-48页 |
一、我国现行立法缺失合理规定 | 第43-45页 |
二、国外立法的通行规范 | 第45页 |
三、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45-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2-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