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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条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 对事后抢劫罪中“犯盗窃罪”的理解第11-22页
    (一) 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中“犯盗窃罪”的规定及立法发展第11-12页
    (二) 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以及盗窃未遂是否能成立事后抢劫罪第12-17页
    (三) 犯特殊类型盗窃罪是否能成立事后抢劫罪第17-22页
二、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主体第22-25页
    (一)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中主体年龄的认定第22-24页
    (二)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第24-25页
三、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第25-32页
    (一)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第25-28页
    (二)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第28-32页
四、 “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第32-38页
    (一) 实施暴力行为是否仍然需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第32-35页
    (二) “犯盗窃罪”所得赃物与窝藏赃物中“赃物”的同一性第35-36页
    (三) “犯盗窃罪”后灭口的目的是为了毁灭罪证第36-38页
结论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第42-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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