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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发现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各国立法状况分析第8-15页
    第一节 罗马法第8-9页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第9-13页
        一、德国第9-10页
        二、法国第10页
        三、日本第10-11页
        四、意大利第11-12页
        五、瑞士第12页
        六、我国台湾地区第12-13页
    第三节 英美法对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第13-14页
    第四节 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的埋藏物发现第14页
    第五节 各国立法对中国的启发第14-15页
第二章 埋藏物发现之构成要件第15-23页
    第一节 须为埋藏物第15-18页
        一、埋藏物须为动产第15-16页
        二、埋藏物为“埋藏”之物第16页
        三、埋藏物须为所有权不明之物第16-17页
        四、埋藏物与相关概念之关系第17-18页
    第二节 埋藏物之发现第18-23页
        一、埋藏物之发现行为的法律性质第19-21页
        二、埋藏物之“发现”构成要件第21-23页
第三章 发现埋藏物之法律效果第23-27页
    第一节 三大立法主义第23-24页
        一、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第23页
        二、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第23页
        三、发现人取得报酬请求权主义第23-24页
    第二节 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之法律程序第24-25页
    第三节 货币所有权与埋藏物发现第25-27页
第四章 埋藏物发现产生之法律关系第27-31页
    第一节 发现埋藏物之后,占有埋藏物之前第27-28页
    第二节 占有埋藏物之后第28-29页
        一、在自己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埋藏物第28页
        二、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埋藏物第28-29页
    第三节 埋藏物与善意取得第29-31页
第五章 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之完善第31-34页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埋藏物发现制度第31页
    第二节 概念及构成要件之完善第31-32页
    第三节 建议我国采用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立法主义第32-34页
结束语:埋藏物发现制度之于我国民法立法的一些启发第34-36页
注释第36-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后记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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