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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以美国法为视角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行为的性质:合理使用第11-18页
 第一节 计算机软硬件的兼容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第11-13页
 第二节 美国的司法实践第13-14页
 第三节 我国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和相关解释第14-18页
  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分析第14-16页
  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分析第16-18页
第二章 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限制第18-21页
 第一节 美国 DMCA 下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第18-21页
 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第21页
第三章 美国判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的症结:缺乏对立法目的的衡量第21-28页
 第一节 优先适用理论与合同法上的法定权利放弃理论第22-23页
 第二节 Vault 案:协议涉及版权内容,版权法应当优先适用第23-24页
 第三节 ProCD 案:合同本身即不同于版权第24-25页
 第四节 Bowers 案:合同约定构成了“附加因素”,不得被版权法优先适用第25-27页
 第五节 美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缺乏对立法目的的思考第27-28页
第四章 我国的进路:合理使用规则是强行法第28-45页
 第一节 自由协商合同与格式合同第28-30页
 第二节 判断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的反向工程是个人权利还是公众利益第30-36页
  一、 判断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否为版权法授予的权利第31-32页
  二、 判断著作权法上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抑或公众利益第32-36页
   (一)美国法中通过合同放弃权利限制是为了个人利益权利的若干情形第32-33页
   (二)放弃保护公众利益的权利限制第33-36页
 第三节 合理使用不能通过合同加以禁止第36-41页
  一、 规定了绝对权权利的行使第39页
  二、 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第39-40页
  三、 合理使用不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中能够许可的内容第40-41页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分析第41-45页
  一、 软件使用者是企业第41-42页
  二、 使用者为个人用户第42-43页
   (一)“研究”一词的内容应当包括某行业的通行研究方法第42页
   (二)“个人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符合国情第42-43页
  三、 结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与强行法冲突的部分无效第43-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8-49页
后记与致谢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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