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行为的性质:合理使用 | 第11-18页 |
第一节 计算机软硬件的兼容性与反向工程的关系 | 第11-13页 |
第二节 美国的司法实践 | 第13-14页 |
第三节 我国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和相关解释 | 第14-18页 |
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分析 | 第14-16页 |
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分析 | 第16-18页 |
第二章 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限制 | 第18-21页 |
第一节 美国 DMCA 下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 | 第18-21页 |
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对反向工程的影响 | 第21页 |
第三章 美国判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的症结:缺乏对立法目的的衡量 | 第21-28页 |
第一节 优先适用理论与合同法上的法定权利放弃理论 | 第22-23页 |
第二节 Vault 案:协议涉及版权内容,版权法应当优先适用 | 第23-24页 |
第三节 ProCD 案:合同本身即不同于版权 | 第24-25页 |
第四节 Bowers 案:合同约定构成了“附加因素”,不得被版权法优先适用 | 第25-27页 |
第五节 美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缺乏对立法目的的思考 | 第27-28页 |
第四章 我国的进路:合理使用规则是强行法 | 第28-45页 |
第一节 自由协商合同与格式合同 | 第28-30页 |
第二节 判断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的反向工程是个人权利还是公众利益 | 第30-36页 |
一、 判断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否为版权法授予的权利 | 第31-32页 |
二、 判断著作权法上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抑或公众利益 | 第32-36页 |
(一)美国法中通过合同放弃权利限制是为了个人利益权利的若干情形 | 第32-33页 |
(二)放弃保护公众利益的权利限制 | 第33-36页 |
第三节 合理使用不能通过合同加以禁止 | 第36-41页 |
一、 规定了绝对权权利的行使 | 第39页 |
二、 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 | 第39-40页 |
三、 合理使用不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中能够许可的内容 | 第40-41页 |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分析 | 第41-45页 |
一、 软件使用者是企业 | 第41-42页 |
二、 使用者为个人用户 | 第42-43页 |
(一)“研究”一词的内容应当包括某行业的通行研究方法 | 第42页 |
(二)“个人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符合国情 | 第42-43页 |
三、 结论:软件许可协议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与强行法冲突的部分无效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8-49页 |
后记与致谢 | 第49-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