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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本人归责性要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2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0页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第10-11页
    (三)研究综述第11页
    (四)研究方法第11页
    (五)论文框架第11-12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2-14页
二、各种学说概述及在裁判中的运用第14-19页
    (一)“单一要件说”第14-15页
    (二)“双重要件说”第15-16页
    (三)“新单一件说”第16-19页
三、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立法整理第19-29页
    (一)“双重要件说”的立法第19-21页
    (二)“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交织的立法第21-24页
    (三)从“双重要件说”转为“新单一要件说”的立法第24-26页
    (四)各国(地区)表见代理关于本人归责性要件的比较研究第26-29页
四、《合同法》第49条归责性的法律解释立场第29-34页
    (一)不考虑本人归责性的解释立场第29-30页
    (二)本人归责性是必备要件的解释立场第30-31页
    (三)以本人关联性代替本人可归责性的解释立场第31-34页
结论第34-36页
参考文献第36-38页
作者简介第38-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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