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概述 | 第11-13页 |
1.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概念 | 第11页 |
1.2 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 第11-12页 |
1.3 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 第12-13页 |
2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 第13-16页 |
2.1 走私主体的国际化和团伙化 | 第13页 |
2.2 走私对象原产地的区域化 | 第13页 |
2.3 走私对象管理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 | 第13-14页 |
2.4 走私行为的预谋性和手段的隐蔽性 | 第14页 |
2.5 走私行为的链条化和走私物品流向的轨迹化 | 第14页 |
2.6 走私渠道的广泛化和形式的多样化 | 第14-15页 |
2.7 进出口环节主要以进境走私为主,出境较少 | 第15-16页 |
3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认定难点 | 第16-20页 |
3.1 刑事立法原意理解不足,走私对象的禁止属性认识不到位 | 第16页 |
3.2 多种影响因素交织混杂,罪名认定存在较多难点和盲点 | 第16-17页 |
3.3 走私对象的动态性管理,增加了定罪难度 | 第17页 |
3.4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其他犯罪相交织,加大了定罪难度 | 第17页 |
3.5 鉴定工作不够科学规范,鉴定机构选择和价值标准不统一 | 第17-18页 |
3.5.1 鉴定机构选择多样化,没有明确规定 | 第17-18页 |
3.5.2 鉴定标准脱离实际,缺乏统一规定 | 第18页 |
3.6 司法解释内容规定宽泛,“涉证即为禁止”等规定需司法实践检验 | 第18-20页 |
3.6.1 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处罚情节认定难,司法实践中不易执行 | 第18-19页 |
3.6.2 “涉证即为禁止”法律规定的引入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司法效果有待证实 | 第19-20页 |
4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 第20-27页 |
4.1 开展情报经营,发挥情报精确打击效能 | 第20-21页 |
4.1.1 加强情报基础建设,提高情报信息收集能力 | 第20页 |
4.1.2 做好高风险人群防控,实现由人到案的侦查 | 第20页 |
4.1.3 充分应用信息化系统,发挥各系统和平台作用 | 第20-21页 |
4.2 落实对走私货物、物品的全程监控,全面掌握“货物流”信息 | 第21-23页 |
4.2.1 全程监控,实现动态监管 | 第21页 |
4.2.2 深挖扩线,做好控制下交付 | 第21-22页 |
4.2.3 规范取证,做好勘验检查 | 第22页 |
4.2.4 合法依规,完成鉴定工作 | 第22-23页 |
4.3 依托信息化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进行监控,掌控“信息流” | 第23页 |
4.4 全面收集走私犯罪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书证,掌握“单证流”信息 | 第23-24页 |
4.5 核实走私犯罪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向,证实“资金流”信息 | 第24页 |
4.6 适时组织抓捕,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 第24页 |
4.7 夯实证据基础,延伸打击深度 | 第24-25页 |
4.8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多种综合性侦查措施 | 第25页 |
4.9 严格涉案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后续处置,做好法院判决执行工作 | 第25-27页 |
5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有关建议 | 第27-29页 |
5.1 健全法律规定,调整量刑标准和确定立案标准,为侦办奠定法律基础 | 第27页 |
5.2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价值鉴定标准,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27-28页 |
5.3 以打击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抓手做好阵地控制,全面掌控销售渠道 | 第28页 |
5.4 加强联系配合,实现对国境的无死角管控 | 第28-29页 |
结论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1页 |
致谢 | 第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