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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司法认定

【摘要】:人类在生产、生活等领域共同协作,相互影响已成为社会常态,常态之间的密切联系增加了“共同”致害的机会和形式,打破了以往“共同”侵权常规的认定模式。在原告陈某诉被告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W县电力公司、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被告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W县电力公司、业主杨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答案是肯定的,被告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W县电力公司、业主杨某的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和划分。上述案件发生在2009年《侵权行为法》颁布生效之前,“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标准是案发时责任划分的依据,但该标准过于含糊以至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标准应优先适用按份责任模式,再综合分析考量各个行为与同一后果对应的因果关系形态。案例中被告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W县电力公司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客观偶然的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旺苍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单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自承担。旺苍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侵权形式、侵权责任划分的认定及确定判决的依据均欠妥当。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构成 责任承担 司法认定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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