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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9页
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涵义第9-17页
 (一)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概念第9页
 (二)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第9-14页
  1. 出质的标的物属于动产第9-10页
  2. 出质人应占有动产且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第10-12页
  3. 须以交易行为为基础设立动产质权第12-13页
  4. 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应为善意第13-14页
 (三)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第14-17页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分析第17-22页
 (一) 《民通意见》96条的理解问题第17页
 (二) 质权与抵押权的关系问题第17-19页
  1. 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第17页
  2. 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合的处理方法第17-19页
 (三) 质权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第19-22页
  1. 从形式上予以分析,以维护占有的公示效力,占有公示的公信力第20页
  2. 从价值角度予以分析,以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促使动产的使用价值有效利用的社会功用出发第20-22页
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第22-25页
 (一) 质权人与动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第22-23页
 (二) 质权人与没有处分权人之间的关系第23-24页
 (三) 动产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动产人之间的关系第24-25页
结论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9页
致谢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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