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涵义 | 第9-17页 |
(一)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概念 | 第9页 |
(二)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 第9-14页 |
1. 出质的标的物属于动产 | 第9-10页 |
2. 出质人应占有动产且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 | 第10-12页 |
3. 须以交易行为为基础设立动产质权 | 第12-13页 |
4. 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应为善意 | 第13-14页 |
(三)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 | 第14-17页 |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分析 | 第17-22页 |
(一) 《民通意见》96条的理解问题 | 第17页 |
(二) 质权与抵押权的关系问题 | 第17-19页 |
1. 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 第17页 |
2. 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合的处理方法 | 第17-19页 |
(三) 质权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 第19-22页 |
1. 从形式上予以分析,以维护占有的公示效力,占有公示的公信力 | 第20页 |
2. 从价值角度予以分析,以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促使动产的使用价值有效利用的社会功用出发 | 第20-22页 |
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 第22-25页 |
(一) 质权人与动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 第22-23页 |
(二) 质权人与没有处分权人之间的关系 | 第23-24页 |
(三) 动产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动产人之间的关系 | 第24-25页 |
结论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9页 |
致谢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