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25页 |
前言 | 第25-29页 |
一、思维工具 | 第26-27页 |
二、论述基础 | 第27-28页 |
三、根本目标 | 第28页 |
四、余语 | 第28-29页 |
第一章 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 | 第29-84页 |
第一节 仲裁第三人的概念 | 第29-46页 |
一、观点的纷争 | 第29-37页 |
(一) 全面包容型及评价 | 第30-31页 |
(二) 简单模仿型及评价 | 第31-32页 |
(三) 浅显易懂型及评价 | 第32页 |
(四) 仲裁协议型及评价 | 第32-34页 |
(五) 探索发展型及评价 | 第34-37页 |
二、本文的主张 | 第37-41页 |
(一) 概念内容 | 第38页 |
(二) 解析 | 第38-41页 |
1、仲裁第三人的形式特征 | 第38页 |
2、仲裁第三人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牵连性 | 第38-39页 |
3、仲裁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 | 第39-40页 |
4、仲裁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的时间 | 第40-41页 |
三、其他相关概念 | 第41-46页 |
(一) 集团仲裁(Classwide Arbitration) | 第41-42页 |
(二) 连环仲裁(String Arbitration) | 第42-43页 |
(三) 同步审理(Concurrent Hearing) | 第43页 |
(四) 多方当事人仲裁(Multi-party Arbitration) | 第43-45页 |
(五) 仲裁条款扩展(Extension of Arbitration Clause) | 第45-46页 |
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 | 第46-76页 |
一、我国现行诉讼法第三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47-57页 |
(一) 概述 | 第47-49页 |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49-52页 |
(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52-57页 |
二、我国现行诉讼第三人的制度缺陷及其体系重构 | 第57-72页 |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缺陷与诈害防止参加 | 第57-60页 |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缺陷与“第三方被告” | 第60-65页 |
(三) 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体系重构 | 第65-72页 |
1、“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学说” | 第65-67页 |
2、“纠纷解决需要分类说” | 第67-69页 |
3、本文主张——“实践需要决定说” | 第69-72页 |
三、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存在原因 | 第72-75页 |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普遍联系是第三人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实体法根源 | 第72-73页 |
(二) 设立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机制解决社会争议的制度目的所决定的 | 第73-74页 |
(三) 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 | 第74-75页 |
四、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联系与区别 | 第75-76页 |
1、联系 | 第75页 |
2、区别 | 第75-76页 |
第三节 仲裁第三人的实践需求与理论争鸣 | 第76-84页 |
一、仲裁第三人的实践需求 | 第76-79页 |
(一) 海事案件 | 第77页 |
(二) 外轮代理案件 | 第77-78页 |
(三) 房地产案件 | 第78-79页 |
二、仲裁第三人的理论争鸣 | 第79-84页 |
(一) 反对方的理由与评价 | 第80-82页 |
(二) 肯定方的理由与评价 | 第82-84页 |
第二章 合并仲裁 | 第84-106页 |
第一节 基本问题 | 第84-85页 |
一、概念 | 第84页 |
二、合并仲裁与仲裁第三人的区别与联系 | 第84-85页 |
第二节 合理性的争论 | 第85-87页 |
一、支持的观点 | 第85-86页 |
二、否定的观点 | 第86-87页 |
第三节 现有立法与仲裁规则 | 第87-106页 |
一、各国国内法对于合并仲裁制度的规定 | 第87-98页 |
1、澳大利亚(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 第87-89页 |
(1) 条款 | 第87-89页 |
(2) 评析 | 第89页 |
2、加拿大(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t of Respective Provinces) | 第89-91页 |
(1) 条款 | 第89-90页 |
(2) 评析 | 第90-91页 |
3、荷兰(Netherlands Arbitration Act:1 December 1986 Code of Civil Procedure,book four:arbitration) | 第91-93页 |
(1) 条款 | 第91-92页 |
(2) 评析 | 第92-93页 |
4、其他国家 | 第93-98页 |
(1) 美国 | 第93-96页 |
(2) 英国 | 第96-97页 |
(3) 新西兰 | 第97-98页 |
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于合并仲裁制度的规定 | 第98-103页 |
1、《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第98-100页 |
(1) 条款 | 第98页 |
(2) 评析 | 第98-100页 |
2、《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THE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 第100-101页 |
(1) 条款 | 第100页 |
(2) 评析 | 第100-101页 |
3、《比利时调解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THE CEPANI(Belgian centre for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RULES) | 第101-102页 |
(1) 条款 | 第101-102页 |
(2) 评析 | 第102页 |
4、《英国特许协会仲裁规则》(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ARBITRATION RULES) | 第102-103页 |
(1) 条款 | 第102页 |
(2) 评析 | 第102-103页 |
三、对国外合并仲裁立法与仲裁规则的归纳与分析 | 第103-106页 |
第三章 仲裁第三人的现有立法与仲裁规则 | 第106-138页 |
第一节 与仲裁第三人有关的各国立法 | 第107-112页 |
一、荷兰(Netherlands Arbitration Act:1 December 1986 Code of Civil Procedure,book four:arbitration) | 第107-108页 |
(一) 条款 | 第107页 |
(二) 评析 | 第107-108页 |
二、比利时(BELGIAN JUDICIAL CODE,SIXTH PART:ARBITRATION) | 第108-109页 |
(一) 条款 | 第108-109页 |
(二) 评析 | 第109页 |
三、其他国家 | 第109-112页 |
1、英国 | 第109-111页 |
2、美国 | 第111页 |
3、法国 | 第111-112页 |
第二节 与仲裁第三人有关的仲裁规则 | 第112-129页 |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 第112-114页 |
(一) 条款 | 第112-113页 |
(二) 评析 | 第113-114页 |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 第114-115页 |
(一) 条款 | 第114页 |
(二) 评析 | 第114-115页 |
三、《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第115-116页 |
(一) 条款 | 第115-116页 |
(二) 评析 | 第116页 |
四、《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OF THE AUSTRIAN FEDERAL ECONOMIC CHAMBER(VIENNA RULES)) | 第116-119页 |
(一) 条款 | 第116-118页 |
(二) 评析 | 第118-119页 |
五、《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 第119-120页 |
(一) 条款 | 第119-120页 |
(二) 评析 | 第120页 |
六、《法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ASSOCIATION FRANCE ARBITRATION(AFA)) | 第120-121页 |
(一) 条款 | 第121页 |
(二) 评析 | 第121页 |
七、《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Terms) | 第121-122页 |
(一) 条款 | 第121-122页 |
(二) 评析 | 第122页 |
八、《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SIAC)) | 第122-124页 |
(一) 条款 | 第122-123页 |
(二) 评析 | 第123-124页 |
九、《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THE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 第124-125页 |
(一) 条款 | 第124页 |
(二) 评析 | 第124-125页 |
十、《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NETHERLANDS ARBITRATION INSTITUTE) | 第125-126页 |
(一) 条款 | 第125-126页 |
(二) 评析 | 第126页 |
十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 | 第126-128页 |
(一) 条款 | 第126-127页 |
(二) 评析 | 第127-128页 |
十二、《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GENEVA(CCIG) ARBITRATION RULES) | 第128-129页 |
(一) 条款 | 第128-129页 |
(二) 评析 | 第129页 |
第三节 对国外仲裁第三人立法与仲裁规则的归纳与分析 | 第129-134页 |
一、图表式综合分析 | 第129-131页 |
二、归纳与总结 | 第131-134页 |
1、整体立法状况 | 第131页 |
2、关于提出动议的主体 | 第131-132页 |
3、对各方主体意志的关注 | 第132-133页 |
4、关于决定机关 | 第133-134页 |
第四节 我国仲裁第三人的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司法实践 | 第134-138页 |
一、《仲裁法》 | 第134页 |
二、仲裁规则 | 第134-136页 |
三、司法实践 | 第136-138页 |
第四章 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主要理论 | 第138-205页 |
第一节 理论一:代理(Agency) | 第140-150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140-145页 |
1、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 第140-142页 |
2、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 第142-143页 |
3、代理制度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 | 第143-145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145-148页 |
1、Marine Drive Complex v. Ghana案 | 第145页 |
2、Andersen Consulting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 v. Arthur Andersen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案 | 第145-146页 |
3、Pritzker v. 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 Smith案 | 第146-148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48-150页 |
第二节 理论二:禁止反言(Estoppel) | 第150-155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150-152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152-154页 |
1、MS DEALER SERVICE CORP. v. Sharon D. FRANKLIN案 | 第152页 |
2、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y Sehool Bldg. Corp.案 | 第152-154页 |
3、Roberson v. The Money Tree of Alabama,Inc.案 | 第154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54-155页 |
第三节 理论三:合同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与第三方受益人(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 第155-162页 |
一、理论概述 | 第155-159页 |
1、合同相对性 | 第155-157页 |
2、第三方受益人 | 第157-158页 |
3、第三方受益人原则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 | 第158-159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159-161页 |
1、Spear,Leeds & Kellogg v. Central Life Assur. Co.案 | 第159-160页 |
2、Boyd v. Homes of Legend案 | 第160-161页 |
3、Hugh Collins v. International Dairy Queen,Inc.案 | 第161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61-162页 |
第四节 理论四: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混同(Confusion)/另一自我(Alter Ego) | 第162-169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162-165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165-167页 |
1、Fisser V. International Bank案 | 第165页 |
2、ICC No. 6000 of 1988 | 第165-166页 |
3、The Orri case | 第166-167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67-169页 |
第五节 理论五:权利义务转让(Transfer) | 第169-205页 |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 | 第169-183页 |
(一) 基本理论 | 第169-177页 |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 第170-172页 |
2、合同义务的转让 | 第172页 |
3、合同权利的转让 | 第172-176页 |
4、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无效时仲裁条款转让效力的认定 | 第176-177页 |
(二) 判例解析 | 第177-180页 |
1、L v. M案 | 第177-178页 |
2、EMJA案 | 第178页 |
3、Technetronics Ine. v. Leybold-Geaneus GmbH案 | 第178-179页 |
4、Baytur SA v. Finagro Holdings SA案 | 第179页 |
5、ICC Case No.6363 of 1991 | 第179-180页 |
(三)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80-183页 |
1、立法 | 第180-181页 |
2、判例 | 第181-183页 |
(1)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诉鑫泉贸易有限公司案 | 第181-182页 |
(2) 中苑公司诉龙海公司案 | 第182页 |
(3) 法经(1998)212号函 | 第182-183页 |
二、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 第183-185页 |
(一) 基本理论 | 第183-184页 |
(二)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84-185页 |
三、代位求偿 | 第185-188页 |
(一) 基本理论 | 第185-186页 |
(二) 判例解析 | 第186-187页 |
1、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 第186-187页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 第187页 |
(三)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187-188页 |
四、提单的转让 | 第188-205页 |
(一) 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的区别 | 第189-190页 |
(二) 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论辩 | 第190-196页 |
(三) 支持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关立法 | 第196-197页 |
(四) 支持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关判例 | 第197-201页 |
1、Alucentro Div Dell’s Alusuiss Italia APA and others v. M/V “Hafnia” and others案 | 第197-198页 |
2、Compagnie de Navigation et Transports SA v.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案 | 第198-199页 |
3、美国Vimar Seguros y Reaseguros,S.A. v. M/V Sky Reefer案以及相关案例 | 第199-201页 |
(五)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201-205页 |
1、立法 | 第201-203页 |
2、实践 | 第203-205页 |
第五章 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其他理论 | 第205-241页 |
第一节 理论六:公司集团原则(Group of Companies Doctrine) | 第205-212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205-208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208-212页 |
1、Sponsor v. Lestrade案 | 第209-210页 |
2、ICC Case No. 442 of 1983 | 第210-212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212页 |
第二节 理论七:合同集团原则(Groups of Contracts Doctrine) | 第212-219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212-215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215-219页 |
1、A 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Case | 第215-216页 |
2、Kaeuffer v.Bastuck and others案 | 第216-217页 |
3、Kis France案 | 第217-219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219页 |
第三节 理论八:行为推定意愿(Conduct as an Expression of Implied Consent or as an Alternative to Consent) | 第219-223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219-221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221-223页 |
1、ICC case No.9771 of 2001 | 第221-222页 |
2、Kaplan v. First Options案 | 第222页 |
3、In re Transrol Naveeacao S.A.案 | 第222-223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223页 |
第四节 理论九:援引并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 第223-229页 |
一、基本理论 | 第223-226页 |
二、判例解析 | 第226-228页 |
1、Progressive Casualty Ins. Co. v. C. A. Reaseguradora Nacional de Venezuela案 | 第226页 |
2、Compania Espanola de Petroleos,S.A. v. Nereus Shipping,S.A.案 | 第226-227页 |
3、Kvaerner v. Bank of Tokyo Mitsubishi案 | 第227-228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228-229页 |
第五节 其他有关理论 | 第229-236页 |
一、理论十:承担原则(Assumption) | 第229-230页 |
二、理论十一:团体成员利益存在原则(Existence Between The Parties of A Community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 第230-232页 |
三、理论十二:衡平原则(Equity) | 第232页 |
四、理论十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Equality Between the Parties) | 第232-233页 |
五、理论十四: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案情机会原则(Granting the Full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Case) | 第233-234页 |
六、理论十五:公平合理期待原则((Fair and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 第234-236页 |
第六节 对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学说的评述 | 第236-241页 |
一、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学说的特点 | 第236-238页 |
1、从微观入手,从具体法律制度入手 | 第236页 |
2、避免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冲突 | 第236-237页 |
3、以实践带动立法,以实践改变立法 | 第237-238页 |
二、激进与渐进:两种改革传统仲裁制度的方式 | 第238-240页 |
三、心得与体会 | 第240-241页 |
第六章 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根基的构建 | 第241-266页 |
第一节 以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为视角 | 第241-252页 |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 | 第241-246页 |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 | 第246-247页 |
三、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 | 第247-252页 |
1、意思自治原则不是仲裁的价值取向 | 第247-248页 |
2、两者关系——目的与工具 | 第248-249页 |
3、重新认识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 | 第249-252页 |
第二节 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本质为视角 | 第252-260页 |
一、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概念 | 第252-254页 |
二、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内容 | 第254-259页 |
1、自治论(Autonomous Theory) | 第254-255页 |
2、契约论(Contractual Theory) | 第255-256页 |
3、司法权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 第256-257页 |
4、混合论(Mixed or Hybrid Theory) | 第257-258页 |
5、双视角论(Two-Angle View Theory) | 第258-259页 |
6、总结 | 第259页 |
三、仲裁本质的意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 | 第259-260页 |
第三节 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为视角 | 第260-262页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 第260-261页 |
二、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第261-262页 |
第四节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 第262-264页 |
一、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 | 第262-263页 |
二、以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第263-264页 |
第五节 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视角 | 第264-266页 |
第七章 仲裁第三人制度实务操作探索 | 第266-311页 |
第一节 引入仲裁第三人时仲裁员的指定 | 第266-278页 |
一、对传统仲裁制度的挑战 | 第266-269页 |
二、主要国家国内法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关于多方当事人仲裁的仲裁员指定 | 第269-276页 |
1、《新西兰仲裁法》(New Zealand Arbitration Act) | 第269页 |
(1) 条款 | 第269页 |
(2) 评析 | 第269页 |
2、《西班牙仲裁法》(Spanish Arbitration Act) | 第269-270页 |
(1) 条款 | 第269-270页 |
(2) 评析 | 第270页 |
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 第270-271页 |
(1) 条款 | 第270页 |
(2) 评析 | 第270-271页 |
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 第271-272页 |
(1) 条款 | 第271页 |
(2) 评析 | 第271-272页 |
5、《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第272-273页 |
(1) 条款 | 第272页 |
(2) 评析 | 第272-273页 |
6、《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 第273页 |
(1) 条款 | 第273页 |
(2) 评析 | 第273页 |
7、《法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ASSOCIATION FRANCE ARBITRATION(AFA)) | 第273-274页 |
(1) 条款 | 第274页 |
(2) 评析 | 第274页 |
8、《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SIAC)) | 第274-276页 |
(1) 条款 | 第274-275页 |
(2) 评析 | 第275-276页 |
三、总结与思考 | 第276-278页 |
第二节 引入仲裁第三人的决定机关与准据法 | 第278-297页 |
一、决定机关 | 第278-283页 |
1、仲裁机构 | 第278-280页 |
2、仲裁庭 | 第280-281页 |
3、法院 | 第281-282页 |
4、三者的权力划分 | 第282-283页 |
二、准据法 | 第283-297页 |
(一) 法律适用与国际商事仲裁 | 第283-285页 |
(二)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285-287页 |
(三)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 第287-291页 |
(四) “非国内化”理论与“直接适用方法” | 第291-296页 |
(五) 总结与思考 | 第296-297页 |
第三节 引入第三人时对当事人意志考虑的实例分析 | 第297-303页 |
一、设定 | 第298页 |
二、分类 | 第298-299页 |
三、探讨 | 第299-303页 |
第四节 引入仲裁第三人的其他实务操作问题 | 第303-311页 |
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303-308页 |
二、仲裁费用的分摊 | 第308-311页 |
第八章 我国《仲裁法》修改与仲裁第三人制度 | 第311-339页 |
第一节 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311-321页 |
一、国内仲裁 | 第311-313页 |
1、“只裁不审”阶段 | 第311-312页 |
2、“两裁两审”阶段 | 第312页 |
3、“又裁又审”阶段 | 第312-313页 |
4、“或裁或审”阶段 | 第313页 |
二、涉外仲裁 | 第313-315页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第315-321页 |
1、立法背景 | 第315-316页 |
2、《仲裁法》的特点 | 第316-318页 |
3、《仲裁法》实施以来的成绩与不足 | 第318-321页 |
(1) 成绩 | 第318-319页 |
(2) 不足 | 第319-321页 |
第二节 我国《仲裁法》修改中应加入第三人制度 | 第321-335页 |
一、应不应该加? | 第322-325页 |
(一) 以整个仲裁制度为出发点,仲裁第三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第322-324页 |
(二) 以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和国民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没有理由不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 | 第324-325页 |
二、如何加? | 第325-326页 |
(一) 笼统式 | 第325页 |
(二) 具体式 | 第325-326页 |
三、具体条文设计 | 第326-335页 |
1、关于仲裁员的指定 | 第326-327页 |
(1) 条文 | 第326页 |
(2) 解析 | 第326-327页 |
2、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具体运作 | 第327-335页 |
(1) 现存相关立法 | 第327-330页 |
(2) 条文 | 第330-331页 |
(3) 解析 | 第331-335页 |
A、关于各个主体的权力分配 | 第331-332页 |
B、关于引入第三人的理由 | 第332-335页 |
C、对于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意志的考虑 | 第335页 |
第三节 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全面建立之前的权宜之策 | 第335-339页 |
一、指定相同仲裁员 | 第336-337页 |
二、不同争议解决程序共享证据和信息 | 第337页 |
三、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规定 | 第337-3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39-36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360-361页 |
后记 | 第361-3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