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1章 刑事和解调解人运行的现实状况 | 第8-12页 |
·观点多样化:学术界对刑事和解调解人的理解 | 第8页 |
·主体多元化:司法实践的运行模式 | 第8-12页 |
·法院模式 | 第9页 |
·检察院模式 | 第9-10页 |
·公安机关模式 | 第10页 |
·人民调解组织模式 | 第10-11页 |
·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 | 第11-12页 |
第2章 刑事和解各调解人在运行中的功效状况 | 第12-18页 |
·当事人自行和解很难实现,调解人实属必需 | 第12-13页 |
·司法机关单独直接进行和解存在风险 | 第13-14页 |
·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刑事和解存在缺陷 | 第14-15页 |
·各调解人的工作量和时间状况 | 第15-16页 |
·各调解人的成功情况 | 第16页 |
·各调解人对刑事和解的态度情况 | 第16-18页 |
第3章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调解人的思考与建议 | 第18-26页 |
·国外模式的借鉴 | 第18-19页 |
·建立司法机关与民间组织联合调解人 | 第19-24页 |
·肯定多元化调解人制度 | 第19-20页 |
·公权主导的必要性 | 第20-22页 |
·多方参与、多方监督的积极意义 | 第22页 |
·司法机关与民间组织担任联合调解人是实践的呼唤 | 第22-23页 |
·司法机关与民间组织担任联合调解人在实践中已取得初步经验 | 第23-24页 |
·控制公安、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 第24页 |
·法院应为刑事和解主要调解人 | 第24-26页 |
结语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8页 |
致谢 | 第28-29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