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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理论探讨

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3页
第1章 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第13-19页
    1.1 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基本问题第13-14页
        1.1.1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级制第13页
        1.1.2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第13页
        1.1.3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第13-14页
    1.2 我国现行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在构建老年监护中的缺陷第14-19页
        1.2.1 主体不能涵盖高龄意思能力薄弱者第14-15页
        1.2.2 划分标准单一,将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判断完全对应第15-16页
        1.2.3 缺乏针对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审查与宣告程序第16-19页
第2章 确立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必要性第19-25页
    2.1 老年人主体自身的特殊性第19-20页
        2.1.1 意思能力随年龄增加呈渐次衰弱第19-20页
        2.1.2 丧失自我照管或管理财产的能力第20页
        2.1.3 身体机能因高龄退化第20页
    2.2 老年人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监护制度的密切联系第20-21页
    2.3 老年人地位的历史变迁第21-22页
    2.4 司法实践中确定老年人行为能力案件增多的事实第22-23页
    2.5 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价值之维第23-25页
        2.5.1 意思自由第23页
        2.5.2 交易秩序与安全第23-25页
第3章 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标准考究第25-39页
    3.1 行为能力欠缺概念的罗马法溯源第25-26页
    3.2 近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发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26-28页
    3.3 当代各国及地区在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及判断标准上的改革第28-36页
        3.3.1 1968 年《法国民法典》第29-30页
        3.3.2 1992 年德国《照管法》第30-31页
        3.3.3 2000 年日本关于成年监护的一系列法律第31页
        3.3.4 我国台湾地区第31-32页
        3.3.5 英美成年监护标准第32-36页
    3.6 行为能力欠缺标准的变化总结第36-39页
第4章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构想第39-49页
    4.1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实体构想第39-45页
        4.1.1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理论的扩张第39-40页
        4.1.2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年龄范围界定第40-42页
        4.1.3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标准第42-44页
        4.1.4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类型采两级制第44-45页
    4.2 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程序设计第45-49页
        4.2.1 设立老年人行为能力个案审查制度第45-46页
        4.2.2 发挥社区、专业鉴定机构在判断中的作用第46-49页
结语第49-51页
参考文献第51-55页
致谢第55-57页
个人简历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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