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引论 | 第7-8页 |
第一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 | 第8-9页 |
第一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对贿赂犯罪的设置 | 第8-9页 |
一、贿赂本国公职人员 | 第8页 |
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 第8页 |
三、利用影响力交易 | 第8页 |
四、私营部门内的贿赂 | 第8-9页 |
第二节 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解与评析 | 第9页 |
第二章 其他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规定 | 第9-14页 |
第一节 其他国家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规定 | 第10-12页 |
一、俄罗斯刑法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0页 |
二、德国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0页 |
三、日本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0-11页 |
四、美国的公务员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1-12页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规定 | 第12-13页 |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2页 |
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2-13页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3页 |
第三节 对其他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评述 | 第13-14页 |
第三章 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14-19页 |
第一节 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对现有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之批判——以刑法司法解释为视角 | 第15-19页 |
一、批判之一:罪名缺乏对立法原意的尊重 | 第15-17页 |
二、批判之二:忽视了罪名确定的规则 | 第17-18页 |
三、批判之三:司法解释方法欠妥 | 第18-19页 |
第四章 对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 | 第19-26页 |
第一节 以犯罪主体为标准 | 第19-21页 |
第二节 受贿罪的重新设定——以客观行为作标准的设想 | 第21-22页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罪名的确定 | 第22-24页 |
第四节 单位贿赂罪名的取消和介绍贿赂罪的保留 | 第24-26页 |
结论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9页 |
致谢 | 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