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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以常某非法占有快件案为例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第一章 前言第7-8页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第8-9页
    2.1 相关司法案例第8页
        2.1.1 案例一第8页
        2.1.2 案例二第8页
    2.2 案件争议焦点第8-9页
第三章 快递员常某非法占有快件案的基本情况第9-11页
    3.1 案情介绍第9页
    3.2 分歧意见第9-10页
    3.3 争议焦点第10-11页
        3.3.1 快递员常某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10页
        3.3.2 快递员常某派送过程中的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10页
        3.3.3 快递员常某派送中的快件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第10-11页
第四章 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1-21页
    4.1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第11页
    4.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第11-16页
        4.2.1 刑法相关条文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第12-13页
        4.2.2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第13-16页
    4.3 “本单位财物”的认定第16-19页
        4.3.1 当前学术界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第16-17页
        4.3.2 单位对“封缄物”是否具有占有权限第17-19页
    4.4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第19-21页
第五章 常某非法占有快件案的分析与结论第21-23页
    5.1 常某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21页
    5.2 常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21页
    5.3 派送中的快件属于快递公司的“本单位财物”第21-22页
    5.4 常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2-23页
参考文献第23-25页
致谢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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