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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制度引入本人可归责性因素问题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2页
一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现状第12-23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2-16页
 (二)我国法学界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主要观点第16-23页
二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比较法分析第23-31页
 (一)法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23-24页
 (二)德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24-25页
 (三)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比较第25-29页
 (四)我国表见代理之立法建议第29-31页
三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引入本人可归责性因素的必要性第31-34页
 (一)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第31-32页
 (二)经济社会新形势的必然要求第32-34页
四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引入本人可归责性因素的可行性第34-41页
 (一)可归责性是由本人承担责任的正当化依据第34页
 (二)本人存在可归责性的特殊认定方法第34-37页
 (三)表见代理证明责任之重新分配第37-41页
结语第41-42页
致谢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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