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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视角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6页
目录第6-8页
导论第8-9页
第一章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辨析第9-14页
 第一节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界定第9-11页
  一、 行政执法证据第9-10页
  二、 刑事司法证据第10-11页
 第二节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比较第11-14页
  一、 证据种类之比较第11页
  二、 取证主体之比较第11-12页
  三、 证明标准之比较第12页
  四、 取证方式之比较第12-13页
  五、 证明责任之比较第13-14页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立法评析第14-21页
 第一节 立法背景第14-17页
  一、 证据衔接的实践操作第14-15页
   (一) 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第14-15页
   (二) 法官专业知识匮乏第15页
   (三) 监督缺位第15页
  二、 理论上对证据衔接的探讨第15-16页
  三、 立法的沿革第16-17页
 第二节 对新《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2 款的解读第17-21页
  一、 对条文中“等”字的理解第17-18页
  二、 对条文中“可以”二字的理解第18-19页
  三、 对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主体的理解第19-20页
  四、 对证据衔接的理解第20-21页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立法完善第21-34页
 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2 款的立法评价第21-24页
  一、 立法的积极意义第21-22页
   (一) 减少证据灭失的风险第21页
   (二) 提高诉讼效率与节约司法资源第21-22页
  二、 立法的消极影响第22-24页
   (一)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第22-23页
   (二)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第23页
   (三) 证据规则的制约第23-24页
 第二节 证据衔接的立法完善第24-29页
  一、 建立侦查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第24-26页
  二、 规定证据衔接的二重审查主体第26-27页
  三、 明确证据转化的范围第27页
  四、 设置进行证据衔接的合理期限第27-28页
  五、 严格限制证据的转化第28页
  六、 创设证据衔接过程中的固定措施第28-29页
 第三节 不予进行证据衔接的例外情形第29-30页
  一、 对越权证据予以排除第29-30页
  二、 对协商和解证据予以排除第30页
 第四节 保障证据衔接程序顺畅的配套措施第30-34页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第30-31页
  二、 建设负责证据衔接的专业队伍第31-32页
  三、 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第32页
  四、 建立证据衔接监督机制第32-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8页
致谢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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