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 第12-28页 |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方面 | 第12-20页 |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界定 | 第12-13页 |
二、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第13-15页 |
三、非交通运输人员 | 第15-16页 |
四、交通肇事罪主体认定中具有争议的几种情形 | 第16-20页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 第20-22页 |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 第22-25页 |
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 第22-23页 |
二、必须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 第23-24页 |
三、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第24-25页 |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 第25-28页 |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 | 第28-45页 |
第一节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的认定 | 第28-34页 |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 第28-30页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 第30-34页 |
第二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 | 第34-37页 |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第34-36页 |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 | 第36-37页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问题 | 第37-45页 |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理由 | 第38-42页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构想 | 第42-45页 |
第三章 交通肇事后“无能力赔偿”入罪或加重刑罚问题研究 | 第45-56页 |
第一节 《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其争议 | 第45-47页 |
第二节 该规定的合理性 | 第47-51页 |
一、该规定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忽视被害人利益的问题提出了挑战 | 第47-49页 |
二、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49-50页 |
三、该规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思想 | 第50-51页 |
第三节 该规定的不足 | 第51-56页 |
一、该规定违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可转换之原则 | 第51-52页 |
二、该规定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第52-53页 |
三、该规定背离刑事责任强制性的特点 | 第53-54页 |
四、该规定超越了司法解释之权限,属越权解释 | 第54页 |
五、该规定中的“无能力赔偿”一词用语模糊 | 第54-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