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页 |
第一部分 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缺失 | 第7-18页 |
一、 我国海上保险法应引入投保人的概念并规定其告知义务 | 第8-11页 |
二、 我国海上保险法应引入投保代理人概念并规定其告知义务 | 第11-17页 |
三、 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立法建议 | 第17-18页 |
第二部分 告知义务 | 第18-33页 |
一、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 第18-23页 |
(一) 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知道的信息 | 第19-20页 |
(二) 通过其代理人获取的信息 | 第20-23页 |
(三) 被保险人迟延获取的信息 | 第23页 |
二、 投保代理人独立的告知义务 | 第23-26页 |
(一)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9条理解上所存在的误区 | 第24页 |
(二) 投保代理人的告知范围 | 第24-25页 |
(三) 我国应重设保险经纪人制度并赋予代订合同时经纪人独立的告知义务 | 第25-26页 |
三、 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 | 第26-30页 |
(一) 实际知道原则 | 第27-28页 |
(二) 应当知道原则 | 第28-30页 |
四、 保险人询问的权利 | 第30-31页 |
五、 被保险人公平陈述的义务和保险人的弃权 | 第31-33页 |
(一) 被保险人公平陈述的义务 | 第31-32页 |
(二) 保险人的弃权 | 第32-33页 |
第三部分 告知义务的内容 | 第33-42页 |
一、 陈述 | 第33-36页 |
(一) 陈述的分类 | 第33-35页 |
(二) 陈述与保证 | 第35-36页 |
二、 重要情况 | 第36-42页 |
(一) 重要情况的判断标准 | 第36-40页 |
(二) “重要性原则” | 第40-42页 |
第四部分 违反告知义务的司法救济 | 第42-48页 |
一、 中英海上保险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规定 | 第42-43页 |
二、 法国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之规定 | 第43页 |
三、 关于我国违反告知义务司法救济的立法建议 | 第43-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