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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前言第1-10页
第一章 欧盟法律制度概览第10-19页
 一、 欧盟法的含义第10-11页
 二、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第11-15页
  (一) 国际条约第11-12页
  (二) 附属立法第12-13页
  (三) 欧洲法院的判例法第13-14页
  (四) 一般法律原则第14页
  (五) “软法”第14-15页
 三、 欧盟法的性质第15-17页
 四、 欧盟法的地位第17-19页
第二章 成员国对欧盟法的吸纳第19-32页
 一、 具有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的欧盟法第19-28页
  (一) 直接效力与直接适用的含义第19-20页
  (二) 条约条款的直接效力第20-23页
  (三) 其他条约的直接效力第23页
  (四) 附属立法的直接效力第23-28页
 二、 间接效力的欧盟法与不具有横向直接效力的欧盟法第28-32页
  (一) 制定二级法律的权力第29页
  (二) 可进行二级立法的范围第29-30页
  (三) 不得制定二级立法的领域第30-31页
  (四) 进行二级立法的主体第31页
  (五) 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解释第31-32页
第三章 成员国法院协助适用欧盟法的责任第32-41页
 一、 实现欧盟法赋予的权利,保障欧盟法项下义务的履行第32-36页
  (一) 成员国法院对欧盟权利提供司法保护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第33-34页
  (二) 救济措施的“有效性、适当性和规劝性”要求第34-35页
  (三) 成员国法院为欧盟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引发的问题第35-36页
  (四) 成员国法院提供司法救济涉及的程序问题第36页
 二、 协助保证国内法与欧盟法一致第36-38页
 三、 与欧洲法院的合作第38-41页
  (一) 制定EEC条约第177条的目的第38-39页
  (二) EEC条约第177条所规定的国内法院第39页
  (三) 可以提交给欧洲法院的问题第39-41页
第四章 成员国质疑欧盟法有效性的权利第41-49页
 一、 申诉欧盟法有效性的法律根据第41页
 二、 可被质疑有效性的欧盟法的类型第41-43页
 三、 共同体立法或行为有效性评估的标准第43-46页
  (一) 缺乏行为能力第43-44页
  (二) 违背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第44页
  (三) 违背欧盟条约或与欧盟条约的实施有关的任何法规第44-45页
  (四) 滥用权力第45-46页
 四、 时效限制第46-47页
 五、 废除的法律效力第47-48页
 六、 临时保护措施——暂停有争议的欧盟法的效力第48-49页
第五章 成员国未履行欧盟法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第49-55页
 一、 成员国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第49-50页
 二、 成员国未履行条约项下义务的具体范围第50页
 三、 追究未履行义务的成员国责任的程序第50-52页
  (一) 委员会追究未履行义务的成员国责任所适用的程序第50页
  (二) 某一成员国追究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成员国的责任所适用的程序第50-51页
  (三) 法院追究未履行义务的成员国责任的过程第51页
  (四) 一些必要的说明第51-52页
 四、 条约第226条与条约第234条之间的关系第52-53页
 五、 未贯彻实施欧盟法的成员国不能主张的抗辩理由第53-54页
 六、 控诉程序所要达到的效果第54-55页
结束语第55-56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6-60页
后记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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