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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制向混业制的改革

引言第1页
一 相关概念界定第6-7页
 (一)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证券业的业务范围第6-7页
 (二) 分业与混业的界定第7页
二 西方国家分业与混业的历史变革第7-12页
 (一) 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动第8-10页
  1、1933 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第8-9页
  2、1956 年《银行持股公司法》对分业制的松动第9页
  3、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9-10页
 (二) 英、日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证分业制的解禁第10-12页
三 分业与混业的价值取向第12-21页
 (一) 分业的价值分析第12-16页
  1. 保护银行经营安全第12-13页
  2. 防范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冲突第13-15页
  3. 防止金融寡头垄断第15-16页
 (二) 混业的价值分析第16-21页
  1. 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第16-17页
  2. 有利于适应国际竞争和分散金融风险第17-18页
  3. 证券业务的风险并不比银行业务更大第18-19页
  4. 市场机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益冲突第19-21页
 (三) 关于分业与混业如何选择的思考第21页
四 我国银证分业制及其改革的体制缘由第21-28页
 (一) 我国银证分业的现状及成因分析第21-22页
 (二) 我国银证混业的必要性第22-24页
 (三) 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实施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第24-25页
 (四) 我国金融实践对银证分业的突破第25-27页
 (五) 我国金融立法对银证分业的松动第27-28页
五 各国银证混业的模式第28-32页
 (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第28-29页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第29-31页
 (三)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第31-32页
六 我国银证混业的模式构建第32-36页
 (一)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和日本异业子公司模式的绩效分析第33-34页
 (二)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适合我国国情第34-35页
 (三) 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具体策略第35-36页
七 结语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40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40-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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