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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

引言第1-9页
第一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原因第9-17页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原因第9-11页
  (一) 不具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9页
  (二) 保险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9-11页
 二、保险合同无效特殊原因第11-17页
  (一) 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第11-12页
  (二)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无效第12页
  (三)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第12-13页
  (四) 恶意重复保险合同无效第13-15页
  (五) 超额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第15页
  (六) 不存在保险前提要素——危险第15-17页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认定第17-30页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一般认定标准第17-21页
  (一) 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第17-19页
  (二) 保险合同未达成合意时应认定为成立的特殊情形第19页
  (三) 保险合同形式不能作为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原因第19-21页
 二、保险合同无效认定第21-30页
  (一) 保险合同无效一般情况认定第21页
  (二) 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认定第21-23页
  (三)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认定第23-25页
  (四) 保险合同无效认定标准第25-30页
第三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处理第30-40页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时的处理方法第30-33页
  (一) 民法上对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第30-32页
  (二)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及处理第32-33页
 二、保险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第33-40页
  (一) 民法上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第33-35页
  (二) 保险合同无效后果及处理第35-40页
第四部分 立法建议第40-45页
 一、在人身保险领域中规定重复保险制度第40-42页
  (一) 建议一: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第40-41页
  (二) 建议二:区分复保险投保人主观善意和恶意第41页
  (三) 建议三:以重复保险制度加强人身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控制第41-42页
 二、规定保险人订约过程中的审查期第42-44页
  (一) “预收保费”纠纷现有解决方式的实质分析第42页
  (二) “审查期”制度的原理第42-43页
  (三) 具体的制度设计第43页
  (四) “审查期”制度的意义第43-44页
 三、避免对保险利益进行列举性规定第44-45页
结论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8页
后 记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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