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9页 |
第一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原因 | 第9-17页 |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 第9-11页 |
(一) 不具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第9页 |
(二) 保险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第9-11页 |
二、保险合同无效特殊原因 | 第11-17页 |
(一) 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 | 第11-12页 |
(二)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无效 | 第12页 |
(三)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 第12-13页 |
(四) 恶意重复保险合同无效 | 第13-15页 |
(五) 超额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 第15页 |
(六) 不存在保险前提要素——危险 | 第15-17页 |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认定 | 第17-30页 |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一般认定标准 | 第17-21页 |
(一) 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 第17-19页 |
(二) 保险合同未达成合意时应认定为成立的特殊情形 | 第19页 |
(三) 保险合同形式不能作为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 第19-21页 |
二、保险合同无效认定 | 第21-30页 |
(一) 保险合同无效一般情况认定 | 第21页 |
(二) 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认定 | 第21-23页 |
(三)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认定 | 第23-25页 |
(四) 保险合同无效认定标准 | 第25-30页 |
第三部分 保险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处理 | 第30-40页 |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时的处理方法 | 第30-33页 |
(一) 民法上对合同不成立的处理 | 第30-32页 |
(二)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及处理 | 第32-33页 |
二、保险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 第33-40页 |
(一) 民法上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 | 第33-35页 |
(二) 保险合同无效后果及处理 | 第35-40页 |
第四部分 立法建议 | 第40-45页 |
一、在人身保险领域中规定重复保险制度 | 第40-42页 |
(一) 建议一: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 | 第40-41页 |
(二) 建议二:区分复保险投保人主观善意和恶意 | 第41页 |
(三) 建议三:以重复保险制度加强人身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控制 | 第41-42页 |
二、规定保险人订约过程中的审查期 | 第42-44页 |
(一) “预收保费”纠纷现有解决方式的实质分析 | 第42页 |
(二) “审查期”制度的原理 | 第42-43页 |
(三) 具体的制度设计 | 第43页 |
(四) “审查期”制度的意义 | 第43-44页 |
三、避免对保险利益进行列举性规定 | 第44-45页 |
结论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
后 记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