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第1-8页 |
| 一、 WTO协议框架下要求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的依据 | 第8-14页 |
|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适用 | 第8-11页 |
| (二)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9条的适用 | 第11-14页 |
| 二、 WTO协议框架下要求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所应遵守的原则 | 第14-35页 |
| (一) “同类产品”的衡量标准 | 第14-17页 |
| (二) 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 第17-22页 |
| (三) 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 第22-30页 |
| (四) 遵循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 第30-35页 |
| 三、 WTO协议框架下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的方式 | 第35-39页 |
| (一) 依据WTO协议框架下相关协定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的标识 | 第35-36页 |
| (二) 生产商自愿的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的标识 | 第36-39页 |
| 四、 中国转基因产品(GMOs)标识法规的完善 | 第39-42页 |
| 五、 结语 | 第42-43页 |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