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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框架下转基因产品(GMOs)标识问题的研究

引言第1-8页
一、 WTO协议框架下要求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的依据第8-14页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适用第8-11页
 (二)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9条的适用第11-14页
二、 WTO协议框架下要求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所应遵守的原则第14-35页
 (一) “同类产品”的衡量标准第14-17页
 (二) 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第17-22页
 (三) 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第22-30页
 (四) 遵循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30-35页
三、 WTO协议框架下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标识的方式第35-39页
 (一) 依据WTO协议框架下相关协定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的标识第35-36页
 (二) 生产商自愿的对转基因产品(GMOs)进行的标识第36-39页
四、 中国转基因产品(GMOs)标识法规的完善第39-42页
五、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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