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彩礼的概念与演变 | 第12-14页 |
(一) 彩礼的概念 | 第12页 |
(二) 彩礼问题的由来与演变 | 第12-14页 |
二、彩礼的功能 | 第14-16页 |
(一) 补偿劳动力价值,报答父母养育之恩 | 第14页 |
(二) 表达男方缔结婚姻的强烈愿望 | 第14页 |
(三) 婚约信用的担保 | 第14-15页 |
(四) 实现财产流转,家庭财产分割 | 第15-16页 |
三、明确彩礼的性质是解决彩礼问题的基础 | 第16-21页 |
(一) 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持所有权说 | 第16-17页 |
(二) 江平等学者所主张的从契约说 | 第17页 |
(三) 附义务赠与说 | 第17-18页 |
(四) 以王泽鉴为代表的学者支持附条件说 | 第18-19页 |
(五) 目的赠与说 | 第19页 |
(六) 许澍林等学者所述证约定金说 | 第19-21页 |
四、现行法律对彩礼以及彩礼纠纷解决的规定 | 第21-27页 |
(一) 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彩礼纠纷的规定 | 第21-22页 |
(二) 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分析 | 第22-27页 |
1. 缺少对婚约与彩礼的详细规定 | 第22-23页 |
2. 相关批复与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用语不统一 | 第23-24页 |
3. 缺乏对彩礼范围的准确界定 | 第24页 |
4. 2003 年司法解释中对于共同生活概念没有交代 | 第24-25页 |
5. 在2003 年司法解释中对返还的数额比例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 | 第25页 |
6. 在彩礼返还情形中,没有考虑过错方的责任 | 第25-26页 |
7. 司法解释忽视了对当今社会现状的考虑 | 第26页 |
8. 诉讼主体不明确 | 第26-27页 |
9. 缺少对婚约以及彩礼性质的明确和请求权基础的说明 | 第27页 |
五、解决彩礼纠纷的建议 | 第27-35页 |
(一) 首先应该明确解决彩礼纠纷的原则 | 第27-28页 |
1. 在处理彩礼纠纷时法官应注意进行利益平衡 | 第27-28页 |
2. 以有无缔结婚姻作为是否返还的一般标准,同时合理考虑例外情况 | 第28页 |
3. 处理彩礼纠纷必须考虑当地风俗 | 第28页 |
4. 处理彩礼纠纷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 第28页 |
(二) 具体建议 | 第28-35页 |
1. 在婚姻法中明确婚约和彩礼的性质,统一法律用语 | 第28-29页 |
2. 准确界定彩礼范围 | 第29-30页 |
3. 考虑多方面因素,比照离婚相关规定健全彩礼返还规则 | 第30-32页 |
4. 明晰彩礼纠纷诉讼当事人 | 第32-33页 |
5. 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准确适用现行法律规定 | 第33-34页 |
6. 立法中应该对返还比例明确规定,同时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第34-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致谢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