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前言 | 第7-8页 |
一、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解决条款概述 | 第8-13页 |
(一) 双边投资条约的概念 | 第8-9页 |
(二) 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条款下的仲裁 | 第9-10页 |
(三) 双边投资条约下仲裁实践的发展 | 第10-11页 |
(四) 国家和投资者对双边投资条约仲裁的需求 | 第11-13页 |
二、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分析 | 第13-18页 |
(一) 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解决的方式及顺序 | 第13-14页 |
(二) 双边投资条约中的ICSID 仲裁条款与ICSID 管辖权的关系 | 第14-16页 |
(三) 适用ICSID 附加便利机制仲裁 | 第16页 |
(四) 适用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的仲裁 | 第16-17页 |
(五) 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解决的其他救济方式 | 第17-18页 |
三、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解决条款的五种模式 | 第18-27页 |
(一) 无规定型条款—未明确规定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关系 | 第18-20页 |
(二) 二者择一型条款—规定在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 第20-22页 |
(三) 国内程序放弃型条款—提交放弃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书面文件 | 第22-25页 |
(四) 平行程序容许型条款—允许同时提起国际仲裁和国内诉讼 | 第25页 |
(五) 国内救济程序先行型条款—先诉诸国内法院,再寻求国际仲裁 | 第25-27页 |
四、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争议解决条款的策略 | 第27-29页 |
(一) 我国的投资现状—区分作为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情况 | 第27页 |
(二) 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仲裁庭的顺序 | 第27页 |
(三) 合理设计国内法院裁判和国际仲裁之间的关系 | 第27-28页 |
(四) 妥善利用提交仲裁的“同意” | 第28-29页 |
结论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3页 |
致谢 | 第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