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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绪论第8-14页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第8-9页
 二、文献综述第9-13页
 三、文章框架结构第13-14页
第一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概述第14-19页
 第一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14-16页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第14-15页
  二、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特征第15-16页
 第二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分类和现实功能第16-19页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分类第16-17页
  二、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现实功能第17-19页
第二章 对其他国家及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考察第19-29页
 第一节 对英美法系发回重审制度的考察第19-21页
  一、英国第19-20页
  二、美国第20-21页
 第二节 对大陆法系发回重申制度的考察第21-26页
  一、德国第21-22页
  二、法国第22-24页
  三、日本第24-25页
  四、台湾地区第25-26页
 第三节 其它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有益做法第26-29页
  一、发回重审的条件严格,适用非常谨慎第26-27页
  二、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27页
  三、对上诉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第27-28页
  四、发回重审的裁定和审理程序规则严密第28-29页
第三章 我国当前民事发回重审制度问题阐释第29-38页
 第一节 我国当前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第29-33页
  一、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第29-30页
  二、发回重审标准对象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范围第30-32页
  三、对发回重审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第32-33页
 第二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及危害第33-38页
  一、随意的发回重审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第33-34页
  二、存在二审法院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情形第34-35页
  三、忽略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过分强调审判权为本位第35-36页
  四、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第36-37页
  五、随意的发回重审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第37-38页
第四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第38-45页
 第一节 明确发回重审制度的事由范围和标准第38-40页
  一、明确案件事实不清方面发回重审的范围和标准第38-39页
  二、细化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标准第39-40页
 第二节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40-42页
  一、废除审判权为本位的审判制度,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是否发回重审的程序选择权第40-41页
  二、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第41-42页
 第三节 从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司法实践的规制第42-45页
  一、建立各司法机关和上下阶层的监督机制第42-43页
  二、提高法官整体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第43-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8页
致谢第48-49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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