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绪论 | 第8-14页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8-9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9-13页 |
三、文章框架结构 | 第13-14页 |
第一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 第14-19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第14-16页 |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 | 第14-15页 |
二、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特征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分类和现实功能 | 第16-19页 |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分类 | 第16-17页 |
二、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现实功能 | 第17-19页 |
第二章 对其他国家及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考察 | 第19-29页 |
第一节 对英美法系发回重审制度的考察 | 第19-21页 |
一、英国 | 第19-20页 |
二、美国 | 第20-21页 |
第二节 对大陆法系发回重申制度的考察 | 第21-26页 |
一、德国 | 第21-22页 |
二、法国 | 第22-24页 |
三、日本 | 第24-25页 |
四、台湾地区 | 第25-26页 |
第三节 其它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有益做法 | 第26-29页 |
一、发回重审的条件严格,适用非常谨慎 | 第26-27页 |
二、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 第27页 |
三、对上诉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 第27-28页 |
四、发回重审的裁定和审理程序规则严密 | 第28-29页 |
第三章 我国当前民事发回重审制度问题阐释 | 第29-38页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 | 第29-33页 |
一、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 第29-30页 |
二、发回重审标准对象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范围 | 第30-32页 |
三、对发回重审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及危害 | 第33-38页 |
一、随意的发回重审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 第33-34页 |
二、存在二审法院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情形 | 第34-35页 |
三、忽略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过分强调审判权为本位 | 第35-36页 |
四、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 | 第36-37页 |
五、随意的发回重审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 第37-38页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 第38-45页 |
第一节 明确发回重审制度的事由范围和标准 | 第38-40页 |
一、明确案件事实不清方面发回重审的范围和标准 | 第38-39页 |
二、细化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标准 | 第39-40页 |
第二节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第40-42页 |
一、废除审判权为本位的审判制度,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是否发回重审的程序选择权 | 第40-41页 |
二、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 | 第41-42页 |
第三节 从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司法实践的规制 | 第42-45页 |
一、建立各司法机关和上下阶层的监督机制 | 第42-43页 |
二、提高法官整体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