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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7页
目录第7-9页
序言第9-10页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第10-14页
 (一)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涵义第10-12页
  1.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界定第10页
  2.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主体和客体第10-11页
  3.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内容第11-12页
 (二)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12-14页
  1.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权利属性决定需要法律规制第13页
  2.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是现实的需要第13-14页
二、域外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借鉴第14-18页
 (一) 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定价第14-15页
  1. 英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自主定价权第14-15页
  2. 香港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第15页
  3. 美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第15页
 (二)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15-16页
  1. 英国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第15页
  2. 香港规定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第15-16页
  3. 美国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立法和机构第16页
 (三) 良好的弱势群体金融关怀第16-17页
  1. 英国为弱势群体建立“基本银行账户”第16-17页
  2. 香港法律要求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需求第17页
  3. 美国采取措施协助弱势群体使用基本银行业务第17页
 (四) 健全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第17-18页
  1. 英国要求商业银行对服务收费变更进行通知第17-18页
  2. 香港对信息披露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8页
  3.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收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第18页
三、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第18-22页
 (一) 立法体系混乱第19-20页
  1. 有关商业银行定价权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与规章相矛盾第19-20页
  2. 部门规章忽视人民银行政府定价主体的作用第20页
 (二) 法律法规不健全第20-21页
  1. 缺少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第20-21页
  2. 缺乏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第21页
 (三) 现行法律规定不合理第21-22页
  1. 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范围过宽第21-22页
  2. 关于定价程序的规定不合理第22页
四、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第22-25页
 (一) 修正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第22-23页
  1. 确立商业银行服务定价主体资格第22页
  2. 重新确立人民银行的政府定价主体作用第22-23页
 (二) 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在金融服务中的合法权益第23页
  1.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第23页
  2. 构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第23页
 (三) 完善现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定第23-25页
  1.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范围第24页
  2. 将服务定价中的“报告制”改为“审批制”第24页
  3. 完善服务收费定价程序第24-25页
结语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8页
致谢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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