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目录 | 第7-9页 |
序言 | 第9-10页 |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 | 第10-14页 |
(一)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涵义 | 第10-12页 |
1.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界定 | 第10页 |
2.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主体和客体 | 第10-11页 |
3.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内容 | 第11-12页 |
(二)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12-14页 |
1.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权利属性决定需要法律规制 | 第13页 |
2.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是现实的需要 | 第13-14页 |
二、域外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借鉴 | 第14-18页 |
(一) 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定价 | 第14-15页 |
1. 英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自主定价权 | 第14-15页 |
2. 香港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以自主定价为主 | 第15页 |
3. 美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 | 第15页 |
(二)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第15-16页 |
1. 英国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 第15页 |
2. 香港规定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 第15-16页 |
3. 美国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立法和机构 | 第16页 |
(三) 良好的弱势群体金融关怀 | 第16-17页 |
1. 英国为弱势群体建立“基本银行账户” | 第16-17页 |
2. 香港法律要求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需求 | 第17页 |
3. 美国采取措施协助弱势群体使用基本银行业务 | 第17页 |
(四) 健全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 | 第17-18页 |
1. 英国要求商业银行对服务收费变更进行通知 | 第17-18页 |
2. 香港对信息披露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 第18页 |
3.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收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18页 |
三、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18-22页 |
(一) 立法体系混乱 | 第19-20页 |
1. 有关商业银行定价权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与规章相矛盾 | 第19-20页 |
2. 部门规章忽视人民银行政府定价主体的作用 | 第20页 |
(二) 法律法规不健全 | 第20-21页 |
1. 缺少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 | 第20-21页 |
2. 缺乏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 第21页 |
(三) 现行法律规定不合理 | 第21-22页 |
1. 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范围过宽 | 第21-22页 |
2. 关于定价程序的规定不合理 | 第22页 |
四、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第22-25页 |
(一) 修正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22-23页 |
1. 确立商业银行服务定价主体资格 | 第22页 |
2. 重新确立人民银行的政府定价主体作用 | 第22-23页 |
(二) 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在金融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 第23页 |
1.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 第23页 |
2. 构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 | 第23页 |
(三) 完善现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定 | 第23-25页 |
1.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范围 | 第24页 |
2. 将服务定价中的“报告制”改为“审批制” | 第24页 |
3. 完善服务收费定价程序 | 第24-25页 |
结语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8页 |
致谢 | 第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