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我国相关留置权实体制度之现状 | 第10-12页 |
第一节 《民法通则》、《海商法》以及《担保法》 | 第10页 |
第二节 《合同法》、《担保法解释》以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 第10-11页 |
第三节 《物权法》颁布对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影响 | 第11-12页 |
第二章 对英国法下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探究 | 第12-36页 |
第一节 概说 | 第12-13页 |
第二节 船东如何获得留置权 | 第13-19页 |
一、普通法下的留置权 | 第13-18页 |
(一) 限制一:普通法下之留置权针对的是“运费”而非“租金” | 第13-15页 |
(二) 限制二:依据普通法仅可对特定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 第15-16页 |
(三) 普通法下的留置权可以为收取预付运费而行使 | 第16-18页 |
(四) 小结 | 第18页 |
二、依据明示约定的留置权 | 第18-19页 |
第三节 依据租约签发的提单下船东对货物的留置权 | 第19-27页 |
一、英国法如何使留置提单下的货物以收取租约下的费用成为可能 | 第20-25页 |
(一) 英国判例法 | 第20-23页 |
(二) 学术观点 | 第23-24页 |
(三) 笔者的观点 | 第24-25页 |
二、对于留置权的限制 | 第25-27页 |
(一) “绝对留置权”的含义 | 第25页 |
(二) “运费预付”提单的效力 | 第25-26页 |
(三) 提单中有明示的运费/滞期费/亏舱费和/或留置权条款的情况 | 第26-27页 |
三、小结 | 第27页 |
第四节 船东对提单下运费的留置权 | 第27-32页 |
一、转租运费留置权的本质 | 第28-29页 |
二、船东如何行使留置权 | 第29-32页 |
(一) 船东必须在运费业已支付前通知第三方收款人 | 第29-32页 |
(二) 留置权保障债权的范围 | 第32页 |
第五节 船东对留置权条款的保障 | 第32-35页 |
一、在留置权条款业已被并入提单时,船东可否坚持在提单中加入“更为具体和更有效的”留置权条款? | 第32-33页 |
二、提单中是否应保留船东的留置权 | 第33-35页 |
(一) 定期租约下的情况 | 第34-35页 |
(二) 航次租约下的情况 | 第35页 |
第六节 对英国法下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总结 | 第35-36页 |
第三章 大陆法系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探究及对于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36-41页 |
第一节 “民商分立”立法例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析 | 第36-38页 |
一、德国法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和法定质权 | 第36-37页 |
二、日本法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和先取特权 | 第37-38页 |
第二节 “民商合一”立法例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析 | 第38-39页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启示 | 第39-41页 |
第四章 对我国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检讨 | 第41-49页 |
第一节 关于海运承运人留置权的性质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 | 第41-43页 |
第二节 关于海运承运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检讨 | 第43-46页 |
一、债权是否必须与留置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 第43-44页 |
二、留置标的物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之财产 | 第44-45页 |
三、占有丧失是否即告留置权丧失 | 第45-46页 |
第三节 对我国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展望与构想 | 第46-49页 |
结论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