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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运承运人的留置权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我国相关留置权实体制度之现状第10-12页
 第一节 《民法通则》、《海商法》以及《担保法》第10页
 第二节 《合同法》、《担保法解释》以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10-11页
 第三节 《物权法》颁布对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影响第11-12页
第二章 对英国法下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探究第12-36页
 第一节 概说第12-13页
 第二节 船东如何获得留置权第13-19页
  一、普通法下的留置权第13-18页
   (一) 限制一:普通法下之留置权针对的是“运费”而非“租金”第13-15页
   (二) 限制二:依据普通法仅可对特定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第15-16页
   (三) 普通法下的留置权可以为收取预付运费而行使第16-18页
   (四) 小结第18页
  二、依据明示约定的留置权第18-19页
 第三节 依据租约签发的提单下船东对货物的留置权第19-27页
  一、英国法如何使留置提单下的货物以收取租约下的费用成为可能第20-25页
   (一) 英国判例法第20-23页
   (二) 学术观点第23-24页
   (三) 笔者的观点第24-25页
  二、对于留置权的限制第25-27页
   (一) “绝对留置权”的含义第25页
   (二) “运费预付”提单的效力第25-26页
   (三) 提单中有明示的运费/滞期费/亏舱费和/或留置权条款的情况第26-27页
  三、小结第27页
 第四节 船东对提单下运费的留置权第27-32页
  一、转租运费留置权的本质第28-29页
  二、船东如何行使留置权第29-32页
   (一) 船东必须在运费业已支付前通知第三方收款人第29-32页
   (二) 留置权保障债权的范围第32页
 第五节 船东对留置权条款的保障第32-35页
  一、在留置权条款业已被并入提单时,船东可否坚持在提单中加入“更为具体和更有效的”留置权条款?第32-33页
  二、提单中是否应保留船东的留置权第33-35页
   (一) 定期租约下的情况第34-35页
   (二) 航次租约下的情况第35页
 第六节 对英国法下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总结第35-36页
第三章 大陆法系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探究及对于我国立法的启示第36-41页
 第一节 “民商分立”立法例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析第36-38页
  一、德国法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和法定质权第36-37页
  二、日本法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和先取特权第37-38页
 第二节 “民商合一”立法例下的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析第38-39页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启示第39-41页
第四章 对我国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检讨第41-49页
 第一节 关于海运承运人留置权的性质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第41-43页
 第二节 关于海运承运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检讨第43-46页
  一、债权是否必须与留置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第43-44页
  二、留置标的物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之财产第44-45页
  三、占有丧失是否即告留置权丧失第45-46页
 第三节 对我国海运承运人留置权制度的展望与构想第46-49页
结论第49-50页
参考文献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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