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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前言第1-9页
第一章 概述第9-16页
 一、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涉外”与“国际”第9-13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的判定标准第9-10页
  (二) 我国“涉外仲裁”中“涉外”的涵义第10-12页
  (三)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涉外”不等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第12-13页
 二、司法监督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第13-16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内涵第13-14页
  (二) 司法监督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第14-16页
第二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第16-27页
 一、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16-20页
  (一) 对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和僵硬第16-18页
  (二) 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过于滞后第18-19页
  (三) 对“又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的作法与国际普遍实践背道而驰第19-20页
 二、完善之建议第20-27页
  (一) 强调实质要件中的“两要件”,同时对仲裁机构作出灵活的规定第20-23页
  (二) 放宽对形式要件的要求以反映时代的特点第23-25页
  (三) “又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第25-27页
第三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第27-37页
 一、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地位与裁决的审查第27-29页
  (一) 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地位第27-29页
  (二) 裁决撤销的审查第29页
 二、我国裁决撤销理由的立法缺陷及完善第29-33页
  (一) 关于“双轨制”与“单轨制”的问题第29-32页
  (二) 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第32-33页
 三、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相关问题的完善第33-37页
  (一) 我国撤销裁决的期限问题第33-35页
  (二) 撤销裁决的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第35-37页
第四章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37-46页
 一、不予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第37-43页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第37-42页
  (二) 原因分析与完善措施第42-43页
 二、“报告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第43-46页
  (一) “报告制度”的缺陷第43-44页
  (二) “报告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立法规定第44-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书目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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