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0页 |
1、研究资源的获取途径 | 第9页 |
2、研究的意义 | 第9页 |
3、研究的方法 | 第9-10页 |
4、研究的进路与本文的内容 | 第10页 |
一、诉讼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生成及展开 | 第10-25页 |
(一) 诉讼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生成 | 第10-18页 |
1、实体与程序 | 第10-11页 |
2、诉讼与法 | 第11-12页 |
3、实体法与程序法 | 第12-14页 |
4、实体法与程序法及相关概念辨析 | 第14-18页 |
(1) 诉讼与程序、诉讼法与程序法 | 第14-15页 |
(2) 程序与程序法、实体与实体法、诉讼与诉讼法 | 第15-16页 |
(3) 三个“实体”的区分 | 第16-18页 |
(二) 诉讼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展开 | 第18-25页 |
1、诉讼赋予实体法和程序法以生命力 | 第19-20页 |
2、诉讼是联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 | 第20-21页 |
3、诉讼是推动实体法和程序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 第21-24页 |
4、诉讼是检验实体法和程序法发展适当与否的试金石 | 第24-25页 |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考辨 | 第25-38页 |
(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变迁考 | 第25-32页 |
1、古罗马时期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定位 | 第25-27页 |
2、德国支系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之流变 | 第27-29页 |
3、小结 | 第29-32页 |
(二)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共同推动诉讼的两个支点—两者合理关系定位 | 第32-37页 |
1、两个支点 | 第32-35页 |
(1) 程序法的体系化 | 第33页 |
(2) 程序法本体性的回复 | 第33-34页 |
(3) 实体法的面型、层级构造与程序法的线性、并列构造 | 第34-35页 |
2、共同推动 | 第35-37页 |
(1)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合作 | 第36-37页 |
(2)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 | 第37页 |
(三) 评析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层次论” | 第37-38页 |
三、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 第38-42页 |
(一) 研究的主要场所应放诸诉讼实践过程中 | 第39-40页 |
(二) 研究的进路应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兼顾 | 第40-42页 |
结束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