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国际法论文--国际私法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论文

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前言第1-8页
第一章 概述第8-10页
 一、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条件及其意义第8页
 二、 未签字人的产生及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挑战第8-10页
第二章 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第10-37页
 第一节 否定仲裁协议在债权转让后的效力第10-17页
  一、 仲裁协议具有人身性,因而不能随债权转让一并自动转移第10-11页
  二、 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性,因而不能随债权转让而转让第11-13页
  三、 未签字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符合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因而无效第13-16页
  四、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因而不能随债权转让而转让第16-17页
 第二节 肯定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的效力第17-31页
  一、 仲裁条款不具人身依附性,债权转让后能够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第17-19页
  二、 “禁止反言”原则排除了仲裁的强制性,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继续有效不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损害第19-21页
  三、 默示也能够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债权转让仲裁协议仍然可以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第21-28页
  四、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不能否定仲裁条款随债权转让后的效力第28-31页
 第三节 特殊情况对仲裁条款随债权转让效力的负面影响第31-37页
  一、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或债权受让人在合理时间内明示排除了合同所包含的仲裁条款对自己的约束力第31-32页
  二、 为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第32-34页
  三、 法律对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影响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的效力第34-37页
第三章 各国关于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第37-45页
 第一节 各国立法及仲裁实践第37-43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及判例第37-39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及判例第39-40页
  三、 我国的立法及判例第40-43页
 第二节 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发展第43-45页
  一、 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第43页
  二、 公约规定“签署”是必要的第43-44页
  三、 公约对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发展第44-45页
第四章 关于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的设想第45-50页
 一、 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利于对债权转让三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平衡第45-47页
 二、 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并不违反现有的仲裁理论第47-48页
 三、 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建议第48-50页
结语第50-52页
参考文献第52-54页

论文共54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抗Ⅳ型胶原酶单抗scFv片段与力达霉素构建的基因工程强化融合蛋白及其抗肿瘤作用的研究
下一篇:豚鼠耳蜗单离Hensen细胞离子通道及电生理特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