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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共秩序审查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公共秩序制度的社会纠正功能第12-20页
 (一) 对仲裁做公共秩序监督的必要性第12-14页
  1、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第12-13页
  2、构筑国家对外义务的底线第13-14页
 (二) 公共秩序监督机制的特性第14-17页
  1、公共政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第14-15页
  2、公共秩序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和包容性第15-16页
  3、公共政策具有很大的变动性第16-17页
 (三) 公共政策的文字表述第17-20页
  1、公共秩序第17页
  2、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17-18页
  3、公共政策第18页
  4、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第18-20页
二、公共秩序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渗透第20-25页
 (一) 公共秩序审查获众多国家仲裁法肯定第20-21页
 (二) 公共秩序审查获国际公约普遍认可第21-25页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内容构成第25-33页
 (一) 实体类公共政策第27-29页
  1、强制性法律或安全法第27-28页
  2、禁止惩罚性赔偿第28-29页
  3、反对贿赂和贪污第29页
 (二) 程序类公共政策第29-33页
  1、禁止欺诈或仲裁员舞弊第29-30页
  2、自然公正或正当程序第30-31页
  3、反对明显漠视法律第31页
  4、违反本国判决、裁定的既判力(resjudicata)、侵犯本国司法权第31-33页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国籍、等级和违反的认定第33-40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国籍第33-35页
 (二) 国内公共秩序、国际公共秩序和跨国公共秩序的区分第35-37页
 (三) 国际商事仲裁中违反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第37-40页
五、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适用的克制倾向第40-49页
 (一) 区分违反强制性法律和违反公共秩序第41-43页
 (二) 设置权利放弃规则和事先抗辩要求,防止滥用程序第43-45页
 (三) 对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了程度上的要求第45-49页
六、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审查问题第49-63页
 (一) 我国法律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及不足第49-53页
  1、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第49-52页
  2、我国有关仲裁公共秩序审查规定的不足第52-53页
 (二) 我国仲裁公共秩序审查实践的考察第53-59页
  1、美国制作公司、汤姆·胡莱特公司案第54-55页
  2、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案第55-57页
  3、ED & F 曼氏香港公司案第57-58页
  4、永宁公司案第58-59页
 (三) 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公共秩序的建议第59-63页
  1、以客观说作为司法审查中适用公共秩序的标准第59-60页
  2、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第60页
  3、以结果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公共秩序的考虑第60-61页
  4、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续用报告制第61-62页
  5、改强制性不予承认和执行规定为可自由裁量性规定第62-63页
七、结语第63-64页
参考文献第64-68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68-69页
致谢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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