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公共秩序制度的社会纠正功能 | 第12-20页 |
(一) 对仲裁做公共秩序监督的必要性 | 第12-14页 |
1、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 | 第12-13页 |
2、构筑国家对外义务的底线 | 第13-14页 |
(二) 公共秩序监督机制的特性 | 第14-17页 |
1、公共政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 第14-15页 |
2、公共秩序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和包容性 | 第15-16页 |
3、公共政策具有很大的变动性 | 第16-17页 |
(三) 公共政策的文字表述 | 第17-20页 |
1、公共秩序 | 第17页 |
2、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第17-18页 |
3、公共政策 | 第18页 |
4、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 | 第18-20页 |
二、公共秩序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渗透 | 第20-25页 |
(一) 公共秩序审查获众多国家仲裁法肯定 | 第20-21页 |
(二) 公共秩序审查获国际公约普遍认可 | 第21-25页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内容构成 | 第25-33页 |
(一) 实体类公共政策 | 第27-29页 |
1、强制性法律或安全法 | 第27-28页 |
2、禁止惩罚性赔偿 | 第28-29页 |
3、反对贿赂和贪污 | 第29页 |
(二) 程序类公共政策 | 第29-33页 |
1、禁止欺诈或仲裁员舞弊 | 第29-30页 |
2、自然公正或正当程序 | 第30-31页 |
3、反对明显漠视法律 | 第31页 |
4、违反本国判决、裁定的既判力(resjudicata)、侵犯本国司法权 | 第31-33页 |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国籍、等级和违反的认定 | 第33-40页 |
(一) 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的国籍 | 第33-35页 |
(二) 国内公共秩序、国际公共秩序和跨国公共秩序的区分 | 第35-37页 |
(三) 国际商事仲裁中违反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 | 第37-40页 |
五、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适用的克制倾向 | 第40-49页 |
(一) 区分违反强制性法律和违反公共秩序 | 第41-43页 |
(二) 设置权利放弃规则和事先抗辩要求,防止滥用程序 | 第43-45页 |
(三) 对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了程度上的要求 | 第45-49页 |
六、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公共秩序审查问题 | 第49-63页 |
(一) 我国法律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及不足 | 第49-53页 |
1、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 第49-52页 |
2、我国有关仲裁公共秩序审查规定的不足 | 第52-53页 |
(二) 我国仲裁公共秩序审查实践的考察 | 第53-59页 |
1、美国制作公司、汤姆·胡莱特公司案 | 第54-55页 |
2、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案 | 第55-57页 |
3、ED & F 曼氏香港公司案 | 第57-58页 |
4、永宁公司案 | 第58-59页 |
(三) 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公共秩序的建议 | 第59-63页 |
1、以客观说作为司法审查中适用公共秩序的标准 | 第59-60页 |
2、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 | 第60页 |
3、以结果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公共秩序的考虑 | 第60-61页 |
4、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续用报告制 | 第61-62页 |
5、改强制性不予承认和执行规定为可自由裁量性规定 | 第62-63页 |
七、结语 | 第63-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68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68-69页 |
致谢 | 第69-7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