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界定及价值 | 第10-14页 |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界定 | 第10-12页 |
一、海洋遗传资源的界定 | 第10页 |
二、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界定 | 第10-12页 |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 | 第12-14页 |
一、极高的药物价值 | 第12页 |
二、重要的化工产品 | 第12页 |
三、强大的生物降解功能 | 第12-14页 |
第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及适用原则 | 第14-21页 |
第一节 法律地位的悬而未决及非正式协商进程的建立 | 第14页 |
第二节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主张 | 第14-21页 |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 第15页 |
二、支持适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主张 | 第15-18页 |
1. 历史和科学发展的局限导致 | 第15-16页 |
2. 从公约的完整性角度考虑 | 第16页 |
3. 从条约的解释规则考虑 | 第16-17页 |
4. 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角度考虑 | 第17-18页 |
三、支持适用“公海自由”原则的主张 | 第18-21页 |
1. 无明文规定遗传资源应该属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 第18页 |
2. 发展中国家依旧平等享有利用海洋遗传资源的机会 | 第18-19页 |
3. “公海自由”原则能促进海洋遗传资源的有效利用 | 第19-21页 |
第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法规定及评价 | 第21-33页 |
第一节 UNCLOS的相关规定及评价 | 第21-25页 |
一、UNCLOS中的相关规定 | 第21-23页 |
1. 对于“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及其相关制度的界定 | 第21-22页 |
2. 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界定 | 第22页 |
3. 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界定 | 第22-23页 |
二、对UNCLOS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23-25页 |
1. 是对海洋环境的重视与改善 | 第23页 |
2. 没有明确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 第23-24页 |
3. 缺少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 | 第24页 |
4. 未明确区分海洋科学研究和以商业为目的的开发活动 | 第24-25页 |
第二节 CBD体系的相关规定及评价 | 第25-29页 |
一、CBD中的相关规定 | 第25-26页 |
1. CBD的三大目标 | 第25页 |
2. 对于管辖权的规定 | 第25-26页 |
3. 技术的获取与转让 | 第26页 |
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 | 第26-28页 |
1. 关于衍生物和“遗传资源使用”的定义 | 第26-27页 |
2. 关于遵约 | 第27页 |
3. 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 | 第27页 |
4. 关于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 第27-28页 |
三、对CBD体系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28-29页 |
1. 各方妥协的产物 | 第28页 |
2. 管辖范围有限 | 第28-29页 |
3. 缺少强制措施 | 第29页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体系的相关规定及评价 | 第29-33页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活动 | 第29-30页 |
二、世界贸易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第30页 |
三、对知识产权体系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30-33页 |
1. 促进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惠益的产生 | 第30页 |
2. 有可能成为“生物剽窃”的帮凶 | 第30-31页 |
3. 阻碍分享研发成果和技术转让 | 第31页 |
4. 不利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 第31-33页 |
第四章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的建立 | 第33-43页 |
第一节 将海洋遗传资源纳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范围 | 第33-36页 |
一、管理机制设想成立的原因 | 第33-34页 |
1.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诉求 | 第33页 |
2. 运行良好,制度完善 | 第33-34页 |
3. 有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 | 第34页 |
4. 防止管理的碎片化 | 第34页 |
二、设想管理机制面临的困境 | 第34-35页 |
1. 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 第34-35页 |
2. 解释或修改UNCLOS特别困难 | 第35页 |
三、管理机制构建的重点 | 第35-36页 |
1. 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是管理职责的一部分 | 第35-36页 |
2. 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 第36页 |
3. 增多研讨与交流机制 | 第36页 |
第二节 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机制 | 第36-40页 |
一、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 | 第37-38页 |
1. 有助于推动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研究 | 第37页 |
2. 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流转 | 第37页 |
3. 有利于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得到体现 | 第37页 |
4. 研究和开发者的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 | 第37-38页 |
5. 能更好地实现代际间的平衡 | 第38页 |
二、对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担忧 | 第38-39页 |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设想 | 第39-40页 |
1. 建立限制制度,防止开发者权利的无限扩张 | 第39页 |
2. 严格限定“创造性”的实质性审查要件 | 第39页 |
3. 惠益分享的过程中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以合同为形式,以货币和技术为内容 | 第39-40页 |
第三节 建立短效管理运行机制 | 第40-41页 |
一、短效管理机制的内容 | 第40-41页 |
1.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 第40页 |
2. 研究人员的自愿行为守则 | 第40-41页 |
二、对短效管理机制的评价 | 第41页 |
1. 短效管理机制的优点 | 第41页 |
2. 短效管理机制的缺点 | 第41页 |
第四节 建立区域性的管理运行机制 | 第41-43页 |
一、区域性管理机制介绍 | 第41页 |
二、对区域性管理机制的评价 | 第41-43页 |
第五章 对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建立的对策与建议 | 第43-47页 |
第一节 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建立的原因 | 第43-45页 |
一、积极参与的必要性 | 第43-44页 |
1. 是由我国的国际立场决定的 | 第43页 |
2. 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 第43-44页 |
3. 是履行国际义务和树立国家形象的要求 | 第44页 |
二、积极参与的可能性 | 第44-45页 |
第二节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建立的对策 | 第45-47页 |
一、高度重视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重要性 | 第45页 |
二、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海底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的构建 | 第45页 |
三、既要重视国际海底管理局,又要与区域组织加强协作 | 第45-46页 |
四、增强在深海热液喷口区等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建设 | 第46-47页 |
结语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1页 |
致谢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