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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探析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7页
一、电子数据概述第7-12页
    (一) 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的概念第7-8页
    (二) 电子数据的特点第8-9页
        1. 电子数据是虚拟的第8-9页
        2. 稳定性与易变性同时存在第9页
        3. 电子数据具有可恢复性第9页
        4. 电子数据以多样的形式快速且无限的传播第9页
    (三) 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第9-11页
        1. 计算机数据第9-10页
        2. 智能手机数据第10页
        3. 网络数据第10-11页
    (四) 电子数据的来源第11-12页
        1. 从硬盘中获取电子数据第11页
        2. 从手机等通讯设备中获取电子数据第11-12页
二、电子数据收集审查的立法现状第12-16页
    (一) 保证电子数据合法性方面的法律规定第12-14页
    (二) 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方面的法律规定第14-16页
三、我国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判断中存在的问题第16-21页
    (一) 电子数据保存时间规定过短且违法处罚过轻第16-17页
    (二) 以哈希值为标准无法验证图像电子数据真实性第17-19页
    (三) 云存储语境下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认定机制缺乏第19页
    (四) 电子数据专门知识的缺乏导致以鉴代审第19-21页
四、解决电子数据收集审查判断存在问题的途径第21-29页
    (一) 延长电子数据保存时间并加重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21-22页
    (二) 增加“感知哈希”值作为对于图像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第22-24页
    (三) 以CPOR机制判断云端电子数据完整性并构建TTP制度第24-26页
    (四) 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电子数据甄别能力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第26-29页
结语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2页
致谢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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